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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5-12 |
文 号: | 洪政办函〔2023〕2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 题 词: | 民政、扶贫、救灾 |
洪政办函〔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和监管职能的有效分离,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晋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办发〔2021〕2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5号)、临汾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临市民发〔2022〕26号)、临汾市民政局《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临市民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认权限改革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持续深化全县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我县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也是提升为民办事效率的重要抓手。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成立洪洞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领导全县确认权限改革下放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统筹谋划,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程序,明确审核确认的流程及要求
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后,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可适当延长时限),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救助申请书》(附件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附件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附件4),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的情形)为单位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向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与信息核对。各乡镇成立由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组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负责人(民政助理员)、包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村(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审核小组,全程参与调查并签字,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5)。申请家庭与村(社区)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要填写《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附件6)并报县民政部门。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临市民发〔2017〕62号)、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洪民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核算其家庭收入。
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信息上报县民政部门,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上报市级核对部门进行核对,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四)审核。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及时下达《申请不予批准告知书》(附件7)。
(五)审核公示。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8或附件9),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附件10)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六)确认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领导任副组长,包片领导、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负责人(民政助理员)为成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月23日前召开会议,对审核小组递交的材料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确认(附件11或附件12),并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对予以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附件13或附件14),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七)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将予以确认的救助家庭材料、乡镇确认文件、乡镇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在保对象汇总表等材料(附件15)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管好相关材料。
(八)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于每月月底之前准备用款计划申请、发放册等材料,积极对接县财政部门及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社会化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账户。
(九)低保系统操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确认需按照时限同步完成系统操作。每月30日前完成次月救助对象动态调整系统操作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低保金、特困供养发放花名册信息数据一致。
(十)定期核查。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开展定期核查(核查参照新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将核查结果(附件16)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社会救助金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明确职责,落实各级在确认权改革下放中的工作任务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安排,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调查。村(居)委会要根据乡镇安排,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核算评估、民主评议、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2.做好主动发现。一是要及时了解在保家庭的重大变化情况并向乡镇报告,履行月报告的职责;二是要主动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必要时帮助其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
3.落实公示职责。村(居)委会要设置公示栏,宣传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条件、办事流程等政策,并按照规定对审核、确认结果及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4.落实备案制度。鉴别本辖区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近亲属情况,对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是申请对象近亲属的,要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并上报。
(二)乡镇职责
乡镇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职责为: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归档、动态管理核查、上报备案、定期核查。
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要督促所辖村(居)委会严格落实公示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要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市民发〔2019〕57号)、市低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临市低保函〔2022〕1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一户一档”原则保管好相关材料,档案管理时间从该家庭建档开始持续至该家庭不再享受救助后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保管时间;同县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救助家庭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2.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确认、退出、动态管理确认、调整社会救助金及群众有异议时的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调查处理后按时答复信访人;对通过动态管理取消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及调整保障金的,及时下达《调整待遇告知书》(附件17),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部门职责
县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乡镇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做好抽查、信访事件处理、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1.做好资金筹集、发放及监管。县民政部门要协调筹集补助资金,按照乡镇上报的确认结果、变动情况及备案资料核定发放名单,协调相关部门按时拨付各项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适时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切实履行30%新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入户调查任务,对经办人和村(居)委会近亲属申请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或申请过程中接到过投诉举报的要100%入户核查。各乡镇要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拟新增人员基本情况、经办人和村(居)委会近亲属申请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或申请过程中接到过投诉举报的人员情况报回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调查核查情况及时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在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在保对象;三是公布信访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件,要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执法检查。
3.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申请救助家庭或在保家庭有虚报、隐瞒、转移资产等不诚信行为的,要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或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经办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4.强化政策培训及宣传。就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大对乡镇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每名经办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增强基层经办能力;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政策公开栏等,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大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度。
5.按时完成统计上报。对上级安排的统计汇总工作,要按照相应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并及时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中旬至2023年5月底)
县民政部门要对新政策进行专题培训。各乡镇要成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小组,制定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审核确认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实施步骤以及工作要求,并于6月1日前报县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做好教育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部署等工作,保障确认权限的下放稳步推进。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
(三)总结阶段(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
各乡镇对推行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总结,总结好的经验,对落实进程、受益人群、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情况做到实时总结,形成确认权限总结报告报县民政部门。
五、多措并举,确保确认权改革下放后的工作质效
(一)加强工作督导。一是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赴乡镇进行督导检查,指导乡镇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按照省、市、县政策要求,履行入户核查任务,对于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要建立台账、责任到人,督促乡镇落实整改责任;三是县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并指导乡镇贯彻落实。
(二)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精准性及效率;二是要强化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本县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核对功能,精准实施社会救助;三是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作用,要求乡镇社工站协助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排查、主动上报。
(三)强化工作监督。县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转变思路,调整角色,确保确认权限“放得下”“放得稳”,乡镇“接得住”“接得好”。各乡镇要组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对确认权限下放后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进行长期公示,确保群众知晓。县民政部门要公布社会救助咨询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和咨询第一时间受理、按程序办理回复,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损害困难群众权益的情况。
联系人:乔军华 联系方式:0357-6221497
附件:
1.《洪洞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docx
3.《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填写).docx
6.《村(社区)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待遇备案表》(工作人员填写).docx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工作人员填写).docx
9.《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审核公示单》(工作人员填写).docx
1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公示单》(工作人员填写).docx
15.《 乡镇 年 月在保对象汇总表》(工作人员填写).docx
16.《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记录表》(工作人员填写).docx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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