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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0400-A-00700-1410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核发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十九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十九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2 | 行政许可 | 0400-A-00800-14102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
3 | 行政许可 | 0400-A-00600-141024 | 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机构签发。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审批责任:审查受理环节的相关工作,重点核查系统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批准签发普通护照(不予签发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十三条(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六条 承担普通护照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审批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第十七条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2.第二十一条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应当在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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