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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 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401-A-00200-141024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验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经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不按规定选取号牌 4、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 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1401-A-00300-141024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审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验查验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经办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许可 | 0401-A-00800-141024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 检验责任: 1、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条件 2、对申请材料及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对重大嫌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4、不严格审核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5、故意刁难,附加有偿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 受理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利用各种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3、不按规定核发临时通行牌证超过三次 4、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办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 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许可 | 0401-A-00100-141024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 受理预约责任: 1、故意刁难申请人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3、无原因超时办理 4、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 5、不严格审验或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 考试责任: 1、违规降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变更考试结果、利用驾驶人考试获取非法利益 2、与驾校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3、收取驾校学员“好处费” 4、为不符合驾驶证考试条件,未经考试和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核发驾驶证 归档责任: 1、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 2、不及时归档 3、未及时送达 |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公安部令第139号令 第六章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等。 | 县级 |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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