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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12月16日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46号)文件要求及市县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
(三)利用洗煤厂、焦化厂、养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煤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七)重点区域
1.主要产煤乡(镇):山目乡、万安镇、刘家垣镇、赵城镇、堤村乡、兴唐寺乡、明姜镇、广胜寺镇、苏堡镇。
2.县与县、乡与乡交界区域:山目乡与尧都区一平垣乡、蒲县乔家湾镇、蒲县克城镇、汾西县邢家腰村,刘家垣镇与汾西县和平镇,堤村乡与汾西县团柏乡等交界区域。
3.大槐树镇、甘亭镇、辛村镇、堤村乡、赵城镇、苏堡镇、曲亭镇等沿汾河流域及沿洪安涧河流域内的采砂、采石。
4.明姜镇、兴唐寺乡、广胜寺镇、刘家垣镇、万安镇、龙马乡、山目乡等东西两山区域内的采砂、采石。
5.已取缔私开口、已关闭矿附近区域。
6.易盗挖浅层煤、浅层矿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从即日起,集中利用20天时间,在全县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本辖区行动方案,专题安排部署,部署启动专项行动,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各村、相关职能站所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村、逐沟、逐矿对本辖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开展全地域摸底排查,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全面梳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上级督察、日常巡查、领导批办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无遗漏。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排查摸底情况要以乡镇为单位,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立历史关闭、废弃矿井、非法勘查开采、有证矿山违法采矿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乡镇、村级要层层把关,并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背书。县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排查情况同步进行督导检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梳理汇总全县排查情况,形成县级问题台账。
(二)深入集中整治
各乡镇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整改,坚决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到位,同时设立永久关闭标识牌。坚决防止“大案小查”,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惩重罚、顶格处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越界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顶格处罚,该吊证的吊证;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县领导小组将加大跟踪督办力度,采取督导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所辖各乡镇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制,切实督促各乡镇将所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1月23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持续深化巩固
排查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要利用2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彻底排查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凡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实行党政同责,严肃处理,对村级干部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及属地发生多起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的,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 泳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闫志伟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杨 南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秋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加宁 县监委委员
郭 彬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卫小俊 县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
邸向英 县委宣传部二级主任科员
马云飞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郭治泳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党组成员
张咏敏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申 奎 县能源局党组成员
尉 睿 国网洪洞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樊建铭 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秋平(兼),副主任:马云飞、樊建铭(兼)。
(二)各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县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县能源局: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国网洪洞县供电公司: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配合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系统,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不明原因用电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有明显异常及时排查发现、及时预警通报。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委宣传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三)乡镇、村级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矿坑口,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案件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立即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好全县安全生产大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牢扛起监管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公安、能源、应急、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易随环境的变化出现反复,必须长期坚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指定划分监管区域,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事前防范、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对历史上易发、频发非法违法采矿的重点乡镇、村庄和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监管格局,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全县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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