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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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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配租、退出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配租、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以低价租赁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提供实物配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执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配租程序,实行年度复核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房管、民政、监察、发改、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银监、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及社区管理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的组织实施,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监察部门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发改部门负责租金价格的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银监及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部门按规定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信息。


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协助房管部门做好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保障对象,按以下三类划分:

一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城区户口(指住址在东至霍侯一级路,西至滨河东路,南至王村口,北至漠河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口。下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城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 %,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城区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城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三类:包括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城区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城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城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无城区户口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保障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和无住房可继承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指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事实上已无法找到)可独立申报。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指孤、老、病、残、优抚、低保、零就业等家庭)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城区内无房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条 已取得《洪洞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核准证》的家庭,暂无力购房且轮候预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一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

(二)拥有营业性房产,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以上的;

(三)拥有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的。

第十二条 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二类、三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二)拥有营业性房产,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以上的;

(三)拥有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家用轿车(或两辆及两辆以上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下称申请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核准表;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二)调查。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年5月份底前汇总,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前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复核。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县房管部门比对房产信息并签署意见。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对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收入情况意见。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监察局组织县房管和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十八条  轮候家庭与配租房源分期、分批确定后,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拟定配租方案,分期、分批组织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配租轮候顺序按“优先”、“一般”两种类型分别排序,排序号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公开摇号办法分配时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并使用《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的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住房, 3人以上(含3人)的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住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县发改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成员身体、就业、就学等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原则上应当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满1年后,持换房意向书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且互换住房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准予互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

(二)重新摇号选房。承租家庭办理退房手续并交回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互换住房登记信息平台,为有互换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复核退出

第二十四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五条  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居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表》、《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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