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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保障性住房申报对象:
根据县统计部门统计数据,2021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73元。为及时扩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按照《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70号)、《临汾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六个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75号)、《洪洞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办发〔2019〕10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增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一类由原25790元调增为28058元;二类由原32237元调增为35073元;三类由原32237元调增为35073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25790元调增为28058元。
三、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由原25790元至38684元调增为28058元至42088元。
特此通知
洪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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