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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索 引 号: | 11140900012775903Q\2018—00007 |
标 题: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临政办发〔2018〕9号 | 发布日期: | 2018-02-0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主 题 词: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晋政办发〔2017〕16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 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有权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政府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印发
校对:刘春婵(市政府法制办)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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