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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利级别 | 实施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800-A-00300-141024 | 成品油零售资质年检 |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说明;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并做好宣传引导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3.审核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核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出具核准文件。事后监管责任:年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 《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五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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