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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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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事项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依据

权利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

行政

许可

3200-A-00100-14102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2

行政

许可

3200-A-00200-141024

危险化学品经营(乙证)许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七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3

行政

许可

3200-A-00300-141024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4

行政

许可

3200-A-00400-14102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七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5

行政

许可

3200-A-00500-14102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七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6

行政

许可

3200-A-00600-141024

其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许行政许可证件。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4、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7

行政

许可

3200-A-00700-141024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8

行政

许可

3200-A-00800-14102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2、审查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3、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

洪洞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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