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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 号、12号、13号通告》的通知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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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号、12号、13号通告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对通告中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99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开展自查,对发现通告中涉及的化妆品,应停止经营、自行下架、登记·同时,各县(市、区)局监管人员要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仍有经营的,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进行追根溯源,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化妆品监管科。

    各县(市、区)局要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1号、12号、13号通告

       1.第11号通告.pdf

       2.第12号通告.pdf

       3.第13号通告.pdf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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