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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25
文     号: 洪政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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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发〔202412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44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省政府《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临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委五届七次全会、县委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全面推进工业、能源、运输、城市面源等污染减排为出发点,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大气环境高水平保护为落脚点,深入打好大气污染整治攻坚战,推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1.完成市下达的20242025年大气指标任务;

2.2024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改善,力争退出全省117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

三、工作任务

(一)推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

1.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能源局

2.推动重点行业优化升级。落实省定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考核体系,全面提升焦化行业节能环保安全水平。在建、拟建焦化项目要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深度治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不断提升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3.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开展烧结砖瓦行业综合整治,8月底前达到环保A级绩效水平,达不到的实施淘汰退出。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要求,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和淘汰退出。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促进煤炭洗选行业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

4.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向乡镇、村庄转移。组织开展铸造、烧结砖瓦、家具制造、中药材加工、汽修等特色产业排查,对属于产业集群类别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确定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升级改造标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对不属于产业集群类别的,要严格按照本行动计划中有关标准开展整治治理工作,其中,中药材加工产业要淘汰燃煤加工设施,其他行业要对照落实环保治理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结合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5.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全面完成替代工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

6.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助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整治、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7.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若干措施》,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编制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全面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提升绿色发展水平,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强化工业企业治理管控

8.持续实施工业企业双控。持续实施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控,对应纳入双控的长期停产企业和新建企业,复产、投产后要适时制定双控措施、纳入双控管理;对超出双控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中已纳入环保绩效评级的AB级和引领性企业,降低绩效等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9.加快工业企业治理提升。4月底前,山西焦化建成投运56号焦炉备用干熄焦设施,实现“干备干”;一炼、二炼焦互备保持正常运行,在干熄焦检修期间坚决不允许湿熄焦,山西焦化要制定干熄焦检修期间应急预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使用互备干熄焦。持续开展“创A退D”行动,9月底前焦化企业达到A级绩效治理水平,经评估监测确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焦化、水泥企业,按程序完成公示后开展A级、B级或引领性绩效评级。10月底前焦化企业和水泥企业(含粉磨站),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0.巩固锅炉治理工作成效。新增的燃气锅炉要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未采用的不得投入使用。生物质锅炉要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强化锅炉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11.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储罐更换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焦化、化工等行业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对涉VOCs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将发现的问题建档造册,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3月底前完成,未完成的从4月起停产整治;动静密封点1000个以上的企业于4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洪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焦化、水泥、化工等行业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12.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工业炉窑和锅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专项排查,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10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3.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矿山企业开采、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4.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使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2%,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加快非常规天然气示范基地建设,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牵头单位:县能源局、县发改局

15.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新改扩建用煤项目要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牵头单位:县能源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

16.淘汰落后燃煤设施。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巩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淘汰成效,淘汰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及中药材加工等燃煤设施。(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

17.配合完成绿色能源输配项目有关工程。加快配合推进绿色能源输配项目管网和换热站建设,10月底前完成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洪洞)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省政府《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临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实现沿线居民供热清洁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能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8.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10月底前,完成12180户居民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同步将完成改造的区域划为“禁煤区”实施管控,减少冬季散煤污染影响。加快剩余未改造区域清洁取暖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为2025年进一步推进“煤改电”和散煤清零打好基础。2025年全县实现散煤清零。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持续优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开展农用领域散煤使用情况排查,有序推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加大“禁燃区”清洁煤供应力度,强化煤质抽检,依法处置不合格煤品,加强清洁取暖未覆盖区域民用散煤质量监管;禁煤区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牵头单位: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9.持续开展散煤“三清零”。持续开展“禁煤区”散煤、柴禾、燃煤设施“三清零”工作,严厉打击禁煤区内散煤复燃和柴禾燃烧问题;将发现的问题纳入量化问责范围,严肃追究问责,倒逼工作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能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以气代煤力度。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四)加快运输结构调整

2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加快已纳入规划的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

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科学制定县城及周边中重型货车通行线路,科学实施县城及周边运输线路改线或货车绕行分流。(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22.加快公共服务车辆新能源替换改造。加大城市建成区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5A级景区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含电动、氢能、甲醇汽车)力度,5月底前,进出建成区的物流运输车辆,全部完成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改造,未完成的禁止进入城区;10月起,非电动搅拌车禁止进入市区。2025年底前,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基本实现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5A级景区的公共领域车辆基本实现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全县新增或更新的公共领域车辆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城区不低于100%)。(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邮政集团洪洞县分公司

23.实施工业企业运输车辆清洁能源改造加大焦化、煤炭、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运输车辆(含原燃料运输、产品运输、短驳运输、厂内运输等)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力度;5月底前,山焦、山水重点企业完成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改造(特种车辆除外,下同),未完成的从6月起降低10%生产负荷,进入秋冬防阶段后,仍未完成的在秋冬防管控的基础上降低20%生产负荷,直至完成。9月底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的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比例达到100%。年底前,粉磨站企业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2025年,达到80%以上。自2024年起,拟申报A级绩效的焦化、水泥企业,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运输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县能源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24.开展物流园区运输车辆清洁能源改造。加大物流园区运输车辆(含原燃料运输、产品运输、短驳运输、厂内运输等)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力度,年底前达到60%以上,2025年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25.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5月底前,城区施工工地的装载机、叉车、打桩机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机械,未完成的从6月起停工整改。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煤炭发运站、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适时修订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全县其他区域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26.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能源局)

(五)严控各类面源污染排放

27.加大工地扬尘整治力度。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工作力度,严格达到“七个百分百”要求。建设完善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施,将5000平方米及以上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校准数据,并与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依法依规加大对工地扬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快处罚进度,形成有力震慑。(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28.强化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到2025年,城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强化城区道路湿扫保洁,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加大城区道路和重点区域湿扫保洁力度,建立分级管控标准,城区主次干道积尘量不得超过5g/m2,人口密集重点区域200米范围道路积尘量不得超过2g/m2(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大槐树镇人民政府)

29.开展城区裸地和破损道路扬尘整治。全面摸排城区裸地和破损道路,建立问题清单,按照可硬化的全部硬化、不能硬化的实施绿化、无法硬化绿化的进行围挡封闭并使用不低于2000目绿网苫盖的先后顺序实施整治。5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城区各类违规堆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大槐树镇人民政府

30.开展城市大清洗。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动员各界参与,定期对城区工地、道路、绿植、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清洗,做到“见本色、无积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大槐树镇人民政府

31.加强县域公路道路扬尘整治。加强县域国省干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道路扬尘整治。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强化公路道路病害治理。减少道路积尘。开展车辆抛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车辆抛撒和不苦盖等扬尘污染行为,合力控制公路道路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洪洞公路段、县交警大队)

32.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整治。强化工业企业、煤炭发运站及周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存储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扬尘管控,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工业集聚区和重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扬尘治理力度,降低扬尘污染影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33.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大城区餐饮单位和流动摊点检查力度,对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未建立清洗台账以及油烟检测超标的,依法实施处罚。在城区划定可以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厉打击在区域以外从事露天烧烤的行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34.强化恶臭异味整治工作。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开展夏季城市下水道异味专项整治,按工作职责分类分区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3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培育扶持秸秆收储加工企业,提高离田效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走航车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持续开展秸秆、树叶、垃圾等生物质露天禁烧工作,及时制止焚烧行为,对焚烧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对监管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6.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力度。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把检查烟花爆竹售卖、燃放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监管重要内容,依法查处违规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37.稳步推进大气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增加粮食产量,降低饲料成本。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制定《氨逃逸监督管理办法》,编制《工业企业氨排放综合治理方案》,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能力建设

3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安排,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区域联动、协商减排、差异管控、监督帮扶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实效性。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并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39.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6月底前,14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3个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全部与国家、省、市、县平台联网。加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光化学和颗粒物组分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完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生态环境部门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配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40.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强化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各类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发现污染高值问题及时调度并指导整改,降低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排查有关工业源、生活源并建立清单,为精准管控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七)开展涉气专项行动

41.开展夏季O3污染管控。严格执行《洪洞县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O3污染源专项管控,对涉VOCs企业采取错时生产、涉NOx企业采取压减排放浓度、涉VOCs市政作业采取限时施工、汽修和加油站采取避峰作业等措施,降低夏季O3浓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

42.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秋冬季期间,持续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过境燃油、燃气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优化通行等管控措施,缓解秋冬季空气污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43.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排查,压实属地落实整治责任,对发现的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严格动态清零。对整治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将发现的取缔不彻底、死灰复燃等问题纳入量化问责范围,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洪洞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4.开展柴油、燃气货车拆卸后处理装置路查路检联合执法交通、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中重型车辆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每周联合开展检查,秋冬季期间加密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将发现问题的车辆列入黑名单,秋冬季期间禁止进入城区行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45.开展涉气第三方监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对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监测、在线监测数据运维、机动车尾气检验等业务的社会化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人为干扰检验程序、基础信息采集错误和伪造检验数据等问题。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履行辖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的主体责任,对照本级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要求,全面抓好落实。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行动计划分工,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等工作职责,切实推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对各类污染源强化执法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查处影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突出问题,形成有利震慑。县委、县政府将按照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部署,适时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严格通报问责。县大气办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在城区范围内重点检查工地、道路、裸地、餐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其他区域重点检查露天禁烧、散煤“三清零”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发现问题,并监督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达到量化问责要求的,按规定移交追责问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的宣传力度,褒奖先进、激励后进,同时,要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凝聚工作合力。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及省、市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湿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管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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