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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洞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111409250128152581/2021-00046 |
标 题: | 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规范整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文 号: | 洪政发〔2021〕38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规范整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政发〔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洪洞县规范整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规范整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规范整治我县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整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各乡(镇)辖区内煤矸石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用“长牙齿”的硬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煤矸石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煤矸石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加大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的整治力度,按照“治理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对现存的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对新增的做到“零容忍”。进一步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规范煤矸石储存、处置行为,杜绝私拉乱倒或非法转移、处置行为。通过开展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整治,实现煤矸石规范化处置、管理规范、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水平有效提升,实现绿色规范发展。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坑口洗煤厂、独立洗煤厂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地排矸行为,其他跨区域违法占地私自排矸行为。
四、整治步骤和任务
第一阶段:排查建立台账(2021年7月31日之前)
赵城镇、山目乡、刘家垣镇、堤村乡、万安镇、辛村镇、广胜寺镇、明姜镇等8个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摸排辖区内煤矿、坑口洗煤厂、独立洗煤厂煤矸石排放占地情况,其他乡镇全面摸排是否有外来的煤矸石倾倒占地情况,详细统计煤矸石排放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对占地手续、环评批复情况等分类统计,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台账,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地核查(2021年8月1日—8月15日)
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对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煤矸石排放占地情况进行核查;
林业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煤矸石排放是否占用、破坏林地情况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煤矸石排放是否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了规范化处置进行核查;
能源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坑口洗煤厂、独立洗煤厂的煤矸石排放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21年8月16日-9月20日)
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法律法规、自身职责,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具体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林业部门对涉嫌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煤矸石产生单位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排放煤矸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整改措施和方案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21年9月21日-9月28日)
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能源部门调查核实的煤矸石排放量,对占地需求作出研判,由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政策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拟选占用地块,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报请上级批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整治整改情况、整治整改工作总结于9月 23日前,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 长:刘 泳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甘永庆 县政府副县长
柳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刘向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 南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秋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严文辉 县林业局局长
宋国强 县能源局局长
李树记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局长
樊建铭 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王秋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郭洪武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别上报一名业务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股室负责人。
(二)责任分工
对排查发现的无责任主体的煤矸石堆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整治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对有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由企业自己承担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任务。
1、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林地),负责日常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新增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
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前沿岗哨作用,及时发现制止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负责将煤矸石占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林业部门负责处置煤矸石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发现的煤矸石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置。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矸石产生单位违法违规处置造成的环境影响行为的依法处置,负责规范整治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负责煤矸石排放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5、能源部门负责调查煤矿、洗煤厂等排放煤矸石企业的煤矸石产量、排放量的统计和煤矸石排放去向的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置在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时出现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的调查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县直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具体部署要求上来,将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对新增煤矸石违法占地行为做到“零容忍”,“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突出重点整治。对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中清查出的重点问题,严格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该通报的通报,该督办的督办,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要切实落实整治责任,整治到位一项,销号一项。强化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扎实推动打击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工作。凡督查抽查发现工作部署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推进不得力,问题整改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问责,确保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强化全程管控,构建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打击煤矸石违法占地专项行动为契机,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从严加强管控,切实把重事后查处整改转到加强前端管控上来,把集中整改转到日常监管上来,建立完善土地保护利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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