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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409250128152581/2021-00084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22
文     号: 洪政发〔2021〕71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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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政发〔202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使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四条  为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从源头管理财政资金,凡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必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资金除外)。本规定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四)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设项目资金等;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和依据

(一)货物类

参照政府采购网、采招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近三个月以内的同品牌型号的最低中标价(省内优先考虑,无法查询的可适当延长);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慧讯网、京东商城等平台的同品牌型号价格;实体店市场价格进行审定。

(二)工程类

依据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公布的相关工程规范、标准,并参照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临汾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等进行审定。

(三)服务类

1、工程的前期费用(可行性研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采用山西省标准上限的45%执行;

2、其它服务类项目,参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和《临汾市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进行审定。如无法参照的,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指导性文件执行。

(四)特殊情形下的货物购置和服务购买,由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到财政部门委托评审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一次性告知清单。

(二)项目单位按清单要求提供齐全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评审事项,并按照相关评审依据和有关规定实施评审。

初评结果出具时限依照评审项目的投资额予以确定,具体为:300万元以内7个工作日内完成;300万元—500万元10个工作日内完成;500万元—2000万元15个工作日内完成;2000万元—5000万元20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出具初评结果,项目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须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回复的,视同确认初评结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照确认的初评结果,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五)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如超出需评审,须经原批复部门审批,取得增加投资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变更等,项目单位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变更的相关资料,作为结算评审的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内部专业人员、聘用专家或委托上级评审机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评审工作;

(二)在收到完整资料后,依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和复杂难易程度在限定时间内出具初评结果;

(三)建立健全财政评审内部复核机制;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如发现财政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洪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洪政发〔2013〕43号颁布的《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洪洞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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