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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函〔2024〕46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洪洞县飞虹中街北公园绿地等
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洪洞县飞虹中街北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用地拟供地的请示》(洪自然资〔2024〕1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原则同意以下项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具体如下:
一、将洪洞县2010年第一批次批复的3号地块,位置在大槐树镇常青村,面积9473平方米(折合14.21亩),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飞虹中街北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用地。
二、将洪洞县2012年第一批次批复的1号地块部分土地,位置在大槐树镇弯里村,面积15289平方米(折合22.93亩),划拨给洪洞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洪洞县恒东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
三、将洪洞县2012年第一批次批复的3号地块,位置在大槐树镇城东村、西冯堡村,面积24000平方米(折合36.00亩),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霍侯一级路东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用地。
四、将洪洞县2012年第三批次批复的2号地块,面积14098平方米(折合21.15亩),位置在广胜寺镇圪垌村,划拨给洪洞县广胜寺镇人民政府,作为洪洞县广胜寺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洪洞县2012年第三批次4号地块,位置在广胜寺镇圪垌村,面积34308平方米(折合51.46亩),划拨给洪洞县广胜寺镇人民政府,作为洪洞县广胜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六、将洪洞县2013年第一批次批复的11号地块,位置在万安镇万安村,面积640平方米(折合0.96亩),划拨给洪洞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万安镇万安村绿地公园建设项目用地。
七、将洪洞县2013年第八批次批复的4号地块,面积1621平方米(折合2.43亩),位置在大槐树镇城东村,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洪洞县玉峰东街北绿地游园建设项目用地。
八、将洪洞县2013年第八批次批复的5号地块,位置在大槐树镇城东村、西冯堡村,面积2053平方米(折合3.08亩),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洪洞县玉峰东街北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用地。
九、将洪洞县2014年第一批次批复的2号地块部分土地,位置在广胜寺镇道觉村,面积1077平方米(折合1.62亩),划拨给洪洞县广胜寺镇人民政府,作为洪洞县广胜寺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十、将洪洞县2016年第一批次20号地块,位置在赵城镇侯村,面积10017平方米(折合15.03亩),划拨给洪洞县赵城镇人民政府,作为赵城镇侯村农村休闲广场建设项目用地。
十一、将洪洞县2020年第一批次批复的16号地块部分土地,位置在辛村镇屯里村,面积508平方米(折合0.76亩),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恒富西街北城镇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
十二、将洪洞县2014年第三批次批复的9号地块,位置在龙马乡龙张村、辛村镇西李村,面积50583平方米(折合75.87亩),划拨给洪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洪洞县西站广场东公园绿地建设项目用地。
十三、将洪洞县2014年第四批次批复的2号地块,位置在甘亭镇天井村,面积33415平方米(折合50.12亩),划拨给洪洞县甘亭镇人民政府,作为甘亭镇休闲绿地公园建设项目用地。
十四、将洪洞县2015年第二批次批复的4号地块,位置在万安镇左家沟村,面积722平方米(折合1.08亩),划拨给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万安镇左家沟村绿地公园建设项目用地。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合理使用。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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