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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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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函〔202437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临政办函〔202411)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社〔202445号)等文件精神,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县政府决定从202471日起,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经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或火化通知的无名尸体。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人员具备享受丧葬补贴资格的;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火化后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在火化区遗体土葬的。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抬尸费、消毒费);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含一次性纸棺);

(四)骨灰临时寄存费(一年以内);

(五)骨灰盒1个(价值200元以内);

(六)火化无名尸体的各项殡葬费用全部免除。

免除标准按照本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除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基本殡葬服务的项目费用自理。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丧事承办付费人持以下材料到县殡仪馆或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1. 经办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逝者生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户籍所在地有“公营”殡仪馆且在当地火化符合免除规定的,在结算费用时,由“公营”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符合免除规定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原件)等到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免除手续,免除的费用不超过当地免除标准。

(三)殡仪馆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火化产生的费用据实申报,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落实惠民殡葬全民普惠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免除规程,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免除和发放相关费用。

(三)明确职责。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城乡居民惠民殡葬免除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免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免除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惠民殡葬全民普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以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引领带动文明节俭、厚养礼葬、集中安葬、绿色祭扫的殡葬新风尚、新理念的落实。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1431日原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洪政办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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