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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林草禁牧区的通知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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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发〔202314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林草禁牧区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临汾市关于实施禁牧轮牧休牧促进林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国土空间规划,现将全县林草禁牧区划定如下:

一、禁牧区

全县林草总面积为74.55万亩,其中:林地面积57.2万亩(包括有林地45.93万亩、灌木林地9.9万亩、其他林地面积1.37万亩),其他草地面积17.35万亩。以上县域内涉及林草小班全部划定为禁牧区。

二、禁牧区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在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内放养羊、牛、驴、骡子、马等草食动物。

2、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遵守禁牧、轮牧、休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

3、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牧区设置的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

4、工作人员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禁牧区划分后,为了加强对本辖区内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禁牧、轮牧、休牧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系统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轮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禁牧、轮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作机制。

附:1、洪洞县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分布图

2、洪洞县林草资源分布图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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