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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函〔2022〕23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住建局委托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
相关事宜的批复
县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县住建局《关于委托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相关事宜的请示》(洪建字〔2022〕79号)已收悉,经县政府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住建局委托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继续代为征收自来水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请县住建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污水处理费代征事宜顺利实施。
同时,关于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照《山西省临汾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建设局》(临署字〔2000〕第6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总额的5%由县住建局返还给代收单位。
特此批复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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