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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2020年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洪洞县2020年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落实2020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黄河(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市会议精神,打好我县水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我县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水污染治理各项任务,制定本攻坚方案。
二、治理任务
(一)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能力。2020年6月底前,县城建成区在雨污管网未分离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储蓄、净化、回用等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初期雨水污染河流;12月底前,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县城雨污合流排水管网改造完成率达到30%。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严禁非紧急状态下进水溢流口直排生活污水。(县住建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020年6月底前,汾河流域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配套建设进水雨水调节池,并完成双回路供电工程;12月底前,完成新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3万m3/d(设计5万m3/d)工程。(县住建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监管,依法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出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禁止采用任何手段规避在线监控。全面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方特许经营,鼓励实施“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达地表水V类标准。(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四)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加强洪洞县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强化截污纳管,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县住建局负责落实)
(五)促进城市再生水回用。建立县城初期雨水、城镇生活污水等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用水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水资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城市再生水,实现节水减污双赢目标。(县住建局牵头,县税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六)全力保障汾河生态基流。采取水库放水、河流调水、农灌节水等方式,全力实施汾河生态补水,维持汾河断面一定的生态流量,提高河流自净能力。(县水利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七)持续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汾河干支流河堤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违法建筑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强化河长制巡河机制,加强巡河排查,禁止河道放牧、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取水。(县水利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八)逐步恢复河流生物群落系统。在水质稳定改善、生态基流有保障的河段,投放、培育本地鱼苗,河底种植水生草本植物,推动河流生态系统重建。探索开展生态系统监测,把部分水栖鸟类、水生植物作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重要评价指标,列入生态监测范围,提升河流生物多样性水平。(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九)大力发展节水有机农业。实现农用化肥、农药投入量负增长,鼓励使用畜禽粪污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农田灌溉取水用水管控,逐步降低农业用水比重。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加大末级渠系(管网)节水改造和田面工程设施配套力度,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实施)
(十)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全面排查汾河取水口,依法加强沿河取水口规范化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取水口,严控随意无序取水。农灌期间,要严格管控农田灌溉用水退水,加强退水渠管理。压实县乡河长职责,退水渠非汛期实施闸坝封堵,确保非汛期农灌退水不入河。(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畜禽粪污治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二)提升河流沿岸生态缓冲带防护水平。加强河流堤外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建设,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保护范围,有序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汾河及入黄主要支流沿岸堤外50米、其支流堤外30米范围内实施植树种草增绿,建设绿色生态廊道,改善断面水质,保护河流生态空间。(县林业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三)积极推动堤外人工湿地建设。在汾河河道两岸入河排污口,洪洞天井(出境)断面涉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及进水管道溢流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提升排水入河前“最后一公里”治理效能。推动在农灌退水渠入河前端建设人工湿地水质改善工程,有效缓解汛期农业面源污染。(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四)大力推进沿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汾河干流河流沿岸堤外3公里范围内且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庄进行排查,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严禁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结合全市水环境治理改善要求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5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12月底前完成大槐树镇南官庄村、南磨村、南营村、左南村,辛村乡屯里村、李家庄村、薛家庄村等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监管。落实水环境应急监测措施,配套建设排水口生态鱼监测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储蓄水池,加强处理回用,工业雨水排口非汛期严格封堵。充分发挥第三方治理机构专业化优势,鼓励工业企业购买第三方废水治理专业服务。工业废水排放口、清净水排口直接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达相应功能区地表水V质量标准,其它指标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配合,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洪洞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十六)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全力推进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治理,建设科学有效、工艺合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装在线监控,外排废水执行《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七)全面规范化整治入河排污口。对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排查、大整治。2020年3月底前,对保留的23个入河排污口,完成立牌公示并建档,逐月开展水质监测。对整治不规范、不彻底的入河排污口要坚决整治到位,超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予以封堵;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实施规范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八)建立断面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断面水质考核预警机制,对水质超标的河流断面,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实施预警,强化流域联防联控,快速消除污染,保障断面水质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十九)持续开展专项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汾河开展专项执法攻坚行动,加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在线监控伪造篡改行为,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其它形式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严查重处,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停产、限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施挂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水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核查、案件侦破、联合执法、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开展河流专项执法检查,对向河道偷排偷倒工业废液废渣、畜禽粪污、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洪洞县水污染治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督促、协调、调度作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压实责任,确保攻坚任务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细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全力推进我县水污染治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紧紧围绕2020年消除劣V类断面的目标,住建、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公安、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住建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冬季达标排放监管,全力推动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工程和城市雨污管网合流制改造工程建设;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严厉打击汾河流域涉水企业偷排偷倒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手,做好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效改造及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保障力度。各县直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目标责任,严格量化问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完善通报和联合督查制度,定期通报治理攻坚工作、重点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现场督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和“助推器”的作用,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对工作当中措施不得力、履职不到位而造成工作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水质目标没有实现、或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开展专项督察,强化社会监督
开展重点河流水污染治理专项环保督察检查活动,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落实。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水利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涉水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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