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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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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洪洞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根据《洪洞县委、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临农(农经)发201836号文件,关于转发山西省农业厅等九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

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四)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动态监测会计账务,各类台账,股权等相关信息以及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上报、查询,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与范围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或使用的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兴办企业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无形资产、各种债权和投资;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资产清查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基准时点进行。

四、清产核资的主要程序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41日开始,2019630日结束。201712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总体上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85月底前)。根据《方案》及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各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全面开展业务培训,系统培训《山西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6月至20196月底)。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

1、清理。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办法》,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在清理过程中,乡镇应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指导督查。

2、登记。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汇总表》的具体规定,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说明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级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协调处理。

5、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登记。

6、上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台账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7、总结和制度建设。村级要组织专门人员校验核对清产核资数据,县、乡两级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数据;乡、村两级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要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把清产核资的审核验收关,县、乡两级要分别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办法,对完成清产核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验收。乡镇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乡镇验收基础上,县级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强化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领导组,各乡镇、村要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各乡镇领导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

(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参与清产核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清产核资的内容,掌握自身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清产核资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县清产核资工作组将加强对各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对清产核资工作领导不重视、工作走过场、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附件:

洪洞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办法

(一)集体资产清查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7、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类别、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8、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9、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10、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11、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12、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13、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等要重点清查。

14、短期借款。清查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无法取得的,由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确认书。

15、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16、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17、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18、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19、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20、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21、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查清。

22、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23、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2.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3.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4.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在乡镇经管站指导下,由村清产核资小组确定估价方法或评估价值,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在乡镇经管站备案。

(三)资产所有权确权

1.根据《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洪洞县委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1814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资产由村主任代表签字,村民小组(自然村)的资产由村民小组长(自然村负责人)代表签字。

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要全部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财政局要针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资产制定清查移交办法;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工程项目资产的,要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依据,由财政局负责监督,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要确保实物资产按规定品种数量发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村形成工程项目资产和政府配发实物资产清查,要分别由投资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查登记表附表1和附表2)。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工程项目资产和政府配发实物资产按规定程序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移交入账的资产分类纳入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相关登记表和汇总表。

4.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或自然村)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村),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领导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6.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7.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1.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销;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记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者权益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记入公积公益金。

2.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

3、加强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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