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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洪洞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挖倔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潜力,全面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晋国土资函〔2017〕724号)和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临汾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国土〔2017〕21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我县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经济转型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和谐宜居新洪洞。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使我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长投资消费;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化质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三)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
(四)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统筹安排产业用地,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多赢。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四、改造开发范围
我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开发范围,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6月—2018年7月)
成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组,按要求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春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乔 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翟随海 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主持工作)
成 员:田迎光 县发改局副局长
崔学峰 县经信局副局长
安多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邰卓斌 县城建局总工程师
段双龙 县环保局工会主席
乔福明 县交通局工会主席
王 华 县农委副主任
段治华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新宝 县招商局副局长
晋洪瑞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翟随海同志兼任。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7月—8月)
确定专业技术承担单位,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及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城镇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搜集遥感影像图、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土地使用权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供地批地状况、近年建设用地审批后的实施情况及再开发地块现状经济效益等信息,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摸清工作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规模、用途(现状和规划)、四至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用地空置率、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产出效益等情况。调查过程中认真做好民意调查,征求和吸纳调查区域内原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建议,确保再开发工作顺利实施。
(三)标图建库阶段(2018年9月—10月)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托已有地籍资料,对低效用地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将拟列入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以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土地使用权数据、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础进行标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县国土资源局对列入再开发范围内的地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只有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地块,方可列入再开发范围,根据实际开发情况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调整补充,实行一年一调整。
(四)编制专项规划阶段(2018年11-12月)
结合洪洞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镇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以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潜力调查结果为基础,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充分衔接的基础上,组织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并做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协调衔接。要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的规模地块、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落实再开发项目。
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经上一级国土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计划有调整的,须报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县国土部门按要求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实现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成果和专项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五)制定配套政策阶段(2018年12月)
依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2014—2020年)》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再开发地块相关工作实施办法。
(六)全面推进实施阶段(2018年12月以后)
通过完善相关操作办法、设置统一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材料要求等措施,确定开发地块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全面实施开展工作,确保严格按照政策规范运行,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数据库年度更新机制,每年年底依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情况、数据库调整补充情况、年度实施计划调整补充情况,开展年度变更工作,形成年度变更数据库及年度再开发利用分析报告,并将更新成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
六、相关政策
(一)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1、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加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2、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
3、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调动其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要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4、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县国土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市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安排。
5、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在改造开发中要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对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统筹安排。对参与改造开发,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的,可给予适当政策奖励。
6、规范政府主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地块或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块,必须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7、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允许其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县国土部门可根据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二)规范城镇低效用地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
实施分类处理。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随意扩大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范围和处理适用政策。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县国土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县国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
2、经费保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3、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改造开发涉及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4、强化实施管理。县国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审查报批,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以及上图入库及年度更新上报工作。
5、严守廉政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收益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严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
6、加强宣传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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