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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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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3月30日印发的《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洪政办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  应急指挥场所

2.5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措施

4.4  应急值守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灾害评估

5.3  灾害保险

5.4  总结与提高

5.5  责任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基本生活保障

6.7  培训与演练

7  预案管理

8  附录

附录一  名词术语

附录二  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图

附录三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附录四  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录五  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名单


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洪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洞县行政区域内因暴雨、降雪、寒潮、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霜冻、雾、霾、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等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临汾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洪洞县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畜牧中心、县广电中心、县安监(煤炭)局、县文物旅游中心、县地震局、中国联通洪洞分公司、移动公司洪洞分公司、国网洪洞县供电公司、人武部、县消防队、武警中队、火车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为0357-6210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县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指挥、协调、督促相关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气象灾害发展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向县指挥部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为指挥部提供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紧俏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监管调控,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气、运的紧急调度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负责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的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人员、车辆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县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灾情数据管理工作;储备调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衣食住等基本需求,组织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与气象部门协调配合,开展预报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尽快恢复损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加强对高火险地区和其他灾害性天气对林业生产生活影响的监控。

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当因气象条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县政府。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灾区地震活动的监测、预防及防震工作。

县畜牧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和保障工作。

县安监(煤炭)局负责协调、组织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内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县文物旅游中心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发地游客的紧急疏散和避险。

县广电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中国联通洪洞分公司、中国移动洪洞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国网洪洞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洪洞火车站、动车站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并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消防大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牵头制定本行业相关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调动相关应急物资、装备仪器等应急力量,协助受影响乡镇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执行。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

负责应急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协调。

2.3.2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负责暴雨(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森林火险等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3.3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文物旅游中心、县安监(煤炭)局、县消防队、洪洞武警中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4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5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洪洞武警中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6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移动洪洞分公司、联通洪洞分公司、国网洪洞县供电公司、火车站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7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畜牧中心、县林业局、县地震局、县环保局、县安监(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事发地气象条件及气象灾害进行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3.8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广电中心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按照县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3.9 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2.4应急指挥场所

在县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2.5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县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洪洞县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洪洞县气象台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等任务,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各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本级指挥部报告;对可能达到一级、二级预警级别的乡(镇)指挥部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县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并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成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实时共享系统及紧急处置信息互联互通系统。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4.2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见附录三。

3.4.3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4发布途径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新媒体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政府应当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乡镇、村应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大喇叭、鸣锣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农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人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各乡(镇)、村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综合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程度及严重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并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县气象局发布预警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组织会议,根据形势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一级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支持。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有关乡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2二级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有关乡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3三级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县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现场指导。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级相关部门迅速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统一调度指挥,进行本乡镇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指导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酌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乡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2.4四级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署启动,县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现场指导。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级相关部门迅速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统一调度指挥,进行本乡镇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指导、协助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派出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进行技术指导的准备工作。

4.3分灾种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乡(镇)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行政区域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中小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理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国土部门参考气象预警,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依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级别,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行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建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公路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各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准备,加强巡查,遇有险情,及时组织抗洪抢险队伍排除险情,组织做好水产养殖业的安全防护工作,督促和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指挥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灾区环境消杀,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控、处置。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指导、援助。

安监部门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与气象部门建立预警机制,联合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气象信息;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的行业、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旅游发展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武警洪洞中队、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暴雨预测预报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水、电、气供应设施损坏。

4.3.2 降雪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公路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在积雪公路路段减速慢行,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水利和农业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灾害防御工作。

旅游发展部门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和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除冰扫雪,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武警洪洞中队、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及时掌握降雪冰冻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4.3.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综合评估寒潮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住建、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3.4 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住建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道路结冰情况,动员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道路结冰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公路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途经结冰公路路段减速慢行,协助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路道路结冰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结冰清理工作。

旅游部门协助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进行游客的分流和疏散,指导旅游景区(点)做好受灾游客的救助工作。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武警洪洞中队、消防大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供水、供电、供气、热单位及时掌握道路结冰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施安全运行。

4.3.5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和水产养殖户、林场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4.3.6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卫生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4.3.7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路面秩序维护、减速提示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并在必要时实施;加强电力设备巡视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设备故障。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医疗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3.8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9 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林业部门积极组织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霜冻措施,做好灾害防御。

4.3.10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配合气象部门对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3.11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及时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住建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铁路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4.4应急值守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应急情况。

4.5指挥与协调

各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以上的气象灾害,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涉及汛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等方面的信息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

4.7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专家组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县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县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序,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5.4总结与提高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应对水平。

5.5责任与奖惩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法依规追求响应的责任。

6.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武警、预备役队伍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6.2 财力保障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县、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做好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7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县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洪洞县气象局组织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3月30日印发的《洪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洪政办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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