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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政办发〔2019〕163 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煤矿主体公司、煤矿企业:
《洪洞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因机构改革,全县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和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16〕1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27号)等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监管、证照手续(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
(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 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三)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产复建验收的煤矿。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用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实施,是指针对煤矿不同的停产停建情形实施验收。
(一)企业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按照从企业停产停建之日起、到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之日止的计算办法确定)的煤矿,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办矿主体企业组织验收。
(二)部门验收。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停产停建不超过10天)和因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
(三)重点验收。对于企业自行安排停产停建超过10天的煤矿,或者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
由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七条 煤矿停产停建实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停产停建的具体事由、期限、措施等内容,及时向办矿主体企业、市县应急管理局和临汾煤监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决定后,要及时告知县应急管理局、临汾煤监分局和有关部门。同时由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部门或机构通报公安机关、电力部门,由临汾煤监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停止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并责令停止整顿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电力部门采取限制供电措施,除保证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煤炭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管理。
第九条 煤矿要加强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应急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十条 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制定复产复建整顿方案,经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在限定的整顿时间内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煤矿申请复产复建前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召开收心教育会、组织全员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复产复建验收前各类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十一条 在煤矿结束全面整顿并自行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上报备案”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一)企业验收程序。煤矿企业自验合格后报办矿主体企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市、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部门验收程序。煤矿企业自验合格后报办矿主体企业复验,办矿主体企业复验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重点验收程序。煤矿企业自验合格后报办矿主体企业复验,办矿主体企业复验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根据《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临汾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汾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临应急发〔2019〕176号)规定的验收基本条件进行。对达到验收基本条件且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县应急管理局发现擅自复产复建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停建整顿,严处重罚,并报临汾煤监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煤矿经复产复建验收合格,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后,由市应急管理局下达复产复建通知。被责令停产停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接到复产复建通知后,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向临汾煤监分局、县公安机关、县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临汾煤监分局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公安机关恢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县电力部门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监管和复产复建验收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第十五条 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加强对恢复生产或建设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生态环境局、供电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洪洞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协调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领导,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组织对全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全面掌握全县煤矿生产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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