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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洪政办发〔2019〕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洪洞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精神,在市级没有出台意见之前,结合洪洞实际,参照其他县市做法,制定本意见。待市出台意见后,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市级意见为准。
一、关于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小组的有关问题
由县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抽调一人,集中对各乡镇申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社保服务大楼。
二、关于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有关问题
项目所在乡镇和村负责资料的具体填写和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名单的确定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以乡镇和村报送的资料为准进行具体审核。
1.乡镇政府负责具体指导村委会报审的材料,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本次补贴的对象名单和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2.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批次和征地面积的审核。
3.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征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等证件证明审核申报人员名单以及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公安局负责人员名单的户籍以及年龄等身份确认工作。
5.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经费。
7.民政局负责提供土地补偿公告日上一年度的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关于项目时间的认定与申报的有关问题
项目时间以县自然资源局的《征收土地告知书》为准,2019年1月30日之前,视为老项目;2019年1月30日之后,视为新项目。
对于2019年以前征地的老项目,按照以前的老政策、老地类进行处理,落实被征地人员名单,县城居保中心根据名单核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予以补缴。
对于2019年以后的征地项目,凡在2019年9月30日全市培训会后启动审核的,统一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晋人社厅发〔2019〕41、42号文件等新政策规定的经办流程与要求进行办理;已经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的征地项目按原流程进行申报。
四、关于补贴对象认定的有关问题
2019年1月30日以前的老项目补贴对象为本村农村户口、土地确权证里有、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2019年1月30日以后的新项目补贴对象为本村农村户口、土地确权证里有、16周岁以上的人员。
对于本村无确权证的,则需出具所在乡镇和农村同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和乡镇不确权申请的红头文件,可根据《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员名单。
五、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后失地比例计算的有关问题
接受流转土地且确属该村农村居民的人,由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文件,按该户原承包地面积加流转面积之后的总面积核实失地面积和比例,依此确定是否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
六、关于确定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的有关问题
根据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以上(含)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对于以前按产量分地、无法提供人均承包面积的乡镇,按照二轮承包前当时的人均地亩数确定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按照全村承包地总面积除以总人口的办法确定人均承包面积。具体由乡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自愿放弃本次补贴政策的,须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履行必要的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代表签字)、告知和公示等程序,说明情况并撰写情况说明,所在村和乡镇需在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
七、关于多批次征地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补贴的有关问题
1.凡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项目未达到大部分失地的认定标准,与2019年新征地项目累计达到新政策标准的,可与2019年新征地项目合并计算;
凡2019年1月30日之前的征地项目已达到大部分失地的认定标准,本次存在累计征地的情况,且过去未按规定享受失地保险政策的可与2019年新征地项目合并计算;
2.需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新征地单位按新标准足额缴纳。
八、关于无法提供土地批复文件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已实施政府公益项目,没有土地批复文件,但是造成农民事实上成为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情况,由乡镇出具报告并落实人员名单,并由人社局、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联合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人社局予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九、关于县级征地项目需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
凡县级征地项目需财政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每年由人社局列出明细,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对已确定了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中的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所须发放的失地养老保险补贴,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城居保中心,由其进行发放,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市级以上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尾款缴纳的有关问题
各相关乡镇要尽快落实被征地人员名单,县城居保中心进行养老保险费用尾款测算,对于市级以上征地项目拖欠失地保险的,由县人社局牵头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请市政府协调解决落实。
十一、关于200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要求各有关乡镇统计2007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征地项目并将被征地农民人数情况报县城居保中心,由县城居保中心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测算后再行确定。
十二、本意见由洪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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