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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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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洪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洪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响应

3.3 善后处置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技术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经费保障

4.4 物资保障

4.5 通讯与交通保障

4.6 人员健康保障

4.7 法律保障

4.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5 预案的制定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部门

6.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原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讨论稿)

《洪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洪洞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公共事件中涉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学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重大(II)、较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体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

2.1.1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设在县卫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职责:负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演练;承办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等。

    县委宣传部: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或属地乡镇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应对工作,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或属地乡镇提供的权威资料(数据)开展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属地乡镇有效发声提供新闻发布平台;密切跟踪舆情动态,为来洪记者提供必要服务。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

工信局: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商务局: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教科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看守所、戒毒场所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开展乘坐公路交通工具人员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的运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中毒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事件进行调查;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全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旅游团队及人员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铁路部门:负责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的铁路优先运输;做好车站候车室、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定点消毒;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乘坐火车的外来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

2.1.3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体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农业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

2.1.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任务,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卫体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食物安全事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预警

卫体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事态发展较为局限,暂时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事态发展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事态发展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事态发展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1.3 预警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二级响应:县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预防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卫生应急队伍及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对准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2)一级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上升,或有可能上升为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报请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橙色预警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省卫生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对前期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提出调整策略。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防控及危害程度等有关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1)责任报告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2)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体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3)报告形式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核实信息。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卫体局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体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所在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要及时掌握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县卫体局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健委应急机构;省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卫健委报告。

5)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县卫体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3.3善后处置

    3.3.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体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在事件处置结束20天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3.3.2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3.3.3 抚恤与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3.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信息发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

3.4.1信息发布原则

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及歪曲性报道。

准确把握的原则。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采用通俗、易懂、简洁的语言发布时间相关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

措施等。

注重效果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相对应的信息传播策略,发布信息的同时,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科普知识。

3.4.2 信息发布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影响范围,发病、死亡、重症和波及人群,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情况,公众应获知的防控知识等。

4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体局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强化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科技研究,保障应对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1 技术保障

4.1.1 信息系统

县卫体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4.1.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1.2.1 急救机构

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治疗、转运等任务。

4.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4.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省级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省级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4.1.3 卫生应急队伍

4.1.3.1 组建原则

县卫体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4.1.3.2 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体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为10人左右。卫体局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4.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体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县、乡两级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县人民医院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县、乡两级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4.1.4 演练

县卫体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4.2队伍保障

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3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4 物资保障

根据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发展改革、工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体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体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发展改革、工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4.6 人员健康保障

各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7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4.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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