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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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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

        新闻单位。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160份


   

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改善洪洞县水环境质量,结合洪洞县生态环境敏感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分布情况,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物发〔2017〕2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晋政发〔2015〕59号)

《临汾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临水防办〔2016〕1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定和临汾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8号

《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

《洪洞县生态功能区划》

《洪洞县生态经济区划》

《洪洞县县城总体规划》

《洪洞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洪洞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关于同意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09〕1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临汾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的批复》(晋政函〔2012〕100号)

三、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案。

畜禽:指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鸡、羊、鸭、鹅、兔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驼鸟、犬类等经济动物。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指达到以下规模的集中畜禽饲养场所,即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 10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5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类似畜禽种类执行。

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指向乡(镇)、村供水、有简易净化措施或无净化措施、并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 人以下)的现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四、划定类别

划定全县行政辖区内的禁养区,分为1类禁养区和2类禁养区。

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划定方法

(一)饮用水源地

1、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划定禁养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二级保护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待水源地保护区工作完成后,按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执行。

①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 “7.2.1.1孔隙水潜水型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2表中对应范围的上限值”,具体见表1。

表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值

含水介质类型

一级保护区半径R(米)

二级保护区半径R(米)

细砂

50

500

中砂

100

1000

粗砂

200

2000

砾石

500

5000

卵石

1000

5000

②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具体范围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 米,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 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 米的河道水域,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1000 米,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的区域。

③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

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中“水源防护区划分技术”,划定禁养区,水源防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大型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50 米,下游30 米、陆域纵深30 米的区域。

小型塘坝水源防护区范围: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

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半径 30 米的圆形区域。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规划区内建成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未建成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

(五)其它

泉域重点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

主要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六、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地

洪洞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霍泉水源地。

乡镇水源地:甘亭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苏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万安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兴唐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辛村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龙马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左木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辛南水源地、白石饮用水源地、杨张水源地、孔峪水源地、古罗水源地、垣上水源地。

农村饮用水源地。

(二)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无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霍山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无

省级风景名胜区:无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洪洞县县城规划区。

(五)其它

汾河、曲亭河、洪安涧河、曲亭水库、霍泉泉域。

七、初步划定结果

(一)饮用水源地

1、霍泉水源地

① 1类禁养区

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以现有海池为界,向外扩展519米多边形区域作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0.5平方千米。主要边界点坐标:

36°18′09″ 111°48′00″

36°18′27″ 111°48′09″

36°18′25″ 111°48′21″

36°18′03″ 111°48′26″

36°17′51″ 111°48′09″

36°17′53″ 111°47′59″

② 2类禁养区

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北至马刨泉、西花堰,南至灰山掌、后山头;西至后山头、圪同、耙子里、南山底,东至前米家山、石凹、洞子沟、蒿原子。面积约46.6平方千米。边界主要拐点坐标:

36°18′24″ 111°47′43″

36°20′54″ 111°49′18″

36°20′22″ 111°50′55″

36°19′02″ 111°51′53″

36°18′06″ 111°51′48″

36°17′16″ 111°51′18″

36°16′52″ 111°50′27″

36°15′07″ 111°48′36″

36°15′36″ 111°47′23″。

2、甘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杨曲村南机井: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0.011平方千米。

新打两眼机井: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面积0.022平方千米。

1类禁养区面积为0.033平方千米。

3、万安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①1类禁养区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禁养区,具体范围为:水源井南侧50米,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30米的近矩形区域,面积约0.012平方千米。

②2类禁养区

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水源一级保护区北侧边界外400米,东、西两侧各30米的近矩形区域,面积0.024平方千米。

4、龙马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约0.05平方千米。

5、辛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8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约0.02平方千米。

6、苏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1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约0.038平方千米。

7、兴唐寺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取水口上游50米,下游80米,两侧各25米的区域,面积约0.012平方千米。

8、辛村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约0.015平方千米。

9、左木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约0.0028平方千米。

10、白石饮用水源地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面积0.0314平方千米。

11、杨张饮用水源地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面积0.0314平方千米。

12、孔峪饮用水源地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面积0.00785平方千米。

13、古罗饮用水源地

深井: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面积0.00785平方千米。

泉水:取水口上游50米,下游80米,两侧各25米的区域,面积约0.012平方千米。

14、垣上饮用水源地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面积0.00785平方千米。

15、农村水源地

农村水源地按供水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和小于1000人两个类别进行划定。

①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源地

地下水型: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为1类禁养区。

河流型: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 米,与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完成后,按划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进行调整。

②服务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源地

水源防护区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大型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50 米,下游30 米、陆域纵深30 米的区域。

小型塘坝水源防护区范围: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

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半径 30 米的圆形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

1、霍山自然保护区(省级)

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苍崖底-安泽沟-横岭山-牛心沟一线;

南部边界:大南坪林场-交山峪-桑林-磨儿沟-葫芦巴一线;

西部边界:红沙岭-王家沟-上安头-下安头-大岳山西麓一线。

北部边界:鬼门关-宽坪一线。

总面积96.958平方千米,其中洪洞县境内2.81 平方千米,位于洪洞县兴唐寺乡北东部。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洪洞县县城中心城区

①1类禁养区

洪洞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根据县城建设现状,北中部向北部适当扩展,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108国道-李堡村西500米一线。

南部边界:洪安涧河北岸。

西部边界:汾河东岸。

北部边界:恒富大街-窑上村北一线。

总面积11.00平方千米。

②2类禁养区

洪洞县县城中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共分为1和2两个区域。

1区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秦壁村西;南部边界:北营村-西池村西一线;西部边界:汾河东岸;北部边界:洪安涧河南岸。

2区具体范围为:东部边界:汾河西岸;南部边界:公孙堡村北;西部边界:南洪段村-北洪段村-堡子上村一线;北部边界:霍侯一级路。

总面积13.97平方千米。

(四)河流、水库

1、霍泉泉域

霍泉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南起姑姑河、道觉、东安一线,北到耙子里,东起飞虹塔后沟,西至东安、柴村一带的小沟。

禁养区总面积11 平方千米。

2、河流、水库

汾河河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30.47平方千米。

洪安涧河河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12.76平方千米。

曲亭河河道及曲亭水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24.28平方千米。

八、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禁养区23个,面积148.605平方千米,其中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16个,面积25.091平方千米;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7个,面积123.514 平方千米。

九、管理要求

(一)1类禁养区

1类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搬迁或关停。

(二)2类禁养区

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必需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要求;

未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三)禁养区划定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禁养区调整:

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

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调整;

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整。

在本次禁养区划定工作之前划定的禁养区,与本次划定结果不符的,以本次划定结果为准。

4、其它

(一)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除满足禁养区的管理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方案由洪洞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表》

2、《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图》


附件1

洪洞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表

区号

名称

保护目标

范围

面积平方千米

备注

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

148.605


一、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域区)

25.091


1区

霍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兴唐寺乡东北部,与霍州市交界处。

2.81

北部至洪洞县界

2区

洪洞县城禁养区

洪洞县城

洪安涧河

大槐树景区

东部边界:108国道-李堡村西500米一线;南部边界:洪安涧河北岸;西部边界:汾河东岸;北部边界:恒富大街-窑上村北一线。

11.00


3区

霍泉禁养区

霍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霍泉重点保护区、广胜寺

南起姑姑河、道觉、东安一线,北到耙子里,东起飞虹塔后沟,西至东安、柴村一带的小沟。

11.00


4区

兴唐寺饮用水源禁养区

兴唐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坐标: 北纬36°24′42.8″,东经111°46′53.4″

取水口上游50米,下游80米,两侧各25米的区域。

0.012


5区

苏堡镇饮用水源禁养区

苏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13′57.1″ 东经111°47′36.1″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10米的圆形区域。

0.038


6区

古罗饮用水源禁养区

古罗饮用水源

泉水取水口上游50米,下游80米,两侧各25米的区域;

0.012





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0.00785


7区

孔峪饮用水源禁养区

孔峪饮用水源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0.00785


8区

杨张饮用水源禁养区

杨张饮用水源地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

0.0314


9区

甘亭饮用水源禁养区

甘亭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杨曲村南机井:北纬36°11′15.7″、东经111°36′22.3″,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0米的圆形区域

0.011


新打两眼机井: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0米的圆形区域

0.022


10区

左木乡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左木乡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22′4.8″ 东经111°24′30.4″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0.0028


11区

垣上饮用水源禁养区

垣上饮用水源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0.00785


12区

万安镇饮用水源禁养区

万安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19′27.9″,东经111°32′56.4″

水源井南侧50米,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30米的近矩形区域

0.012


13区

辛南饮用水源禁养区

辛南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17′03.5″ 东经111°37′21.0″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80米的圆形区域

0.02


14区

辛村乡饮用水源禁养区

辛村乡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15′41.7″ 东经111°36′58.4″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0米的圆形区域。

0.015


15区

白石饮用水源禁养区

白石饮用水源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

0.0314


16区

龙马乡饮用水源禁养区

龙马乡集中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 北纬36°16′39.2″ 东经111°28′54.4″

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0米的圆形区域

0.05


二、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域区)

123.514


Ⅰ区

霍泉水源禁养区

霍泉水源二级保护区

以泉口为中心,半径5188米的圆形区域,具体范围为:北至马刨泉、西花堰,南至灰山掌、后山头;西至后山头、圪同、耙子里、南山底,东至前米家山、石凹、洞子沟、蒿原子。

42.01


Ⅱ区

洪洞县城禁养区

洪洞县城规划区

共包括两个区域。

区域1具体范围为:东部边界:秦壁村西;南部边界:北营村-西池村西一线;西部边界:汾河东岸;北部边界:洪安涧河南岸。

区域2具体范围为:东部边界:汾河西岸;南部边界:公孙堡村北;西部边界:南洪段村-北洪段村-堡子上村一线;北部边界:霍侯一级路。

13.97


Ⅲ区

北部汾河禁养区

汾河

北至洪洞北边界,南至洪洞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北部边界,汾河河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

21.93


Ⅳ区

南部汾河禁养区

汾河

北至洪洞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南部边界,南至洪洞南边界,汾河河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

8.54


Ⅴ区

洪安涧河禁养区

洪安涧河

洪安涧河河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

12.76


Ⅵ区

曲亭河禁养区

曲亭河

曲亭水库

曲亭河河道及曲亭水库边界(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

24.28


Ⅶ区

万安镇饮用水源禁养区

万安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取水井坐标:北纬36°19′27.9″,东经111°32′56.4″

水源一级保护区北侧边界外400米,东、西两侧各30米的近矩形区域

0.024


三、农村饮用水源(1类禁养区)

服务人口大于1000人的

饮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地下水型: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河流型:取水口上游1000 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 米,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服务人口小于1000人的

饮用水源地

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型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50 米,下游30 米、陆域纵深30 米的区域。

小型塘坝水源防护区范围: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 50 米范围。

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半径 30 米的圆形区域。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5 )中“5 水源防护区划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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