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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洞县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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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政发〔2020〕44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洪洞县2020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转业士官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是双拥共建、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承担国防政治责任的具体表现。为做好2020年度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规定和《山西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晋退役安置发〔2020〕2号)、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0〕13号)及临汾市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临汾市2020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临退役安置办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着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阳光安置”办法,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调动现役士兵现身国防、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努力做到部队、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三满意”。

二、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以新的理念做好新形式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政策刚性落实,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基本情况

2020年度,我县共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19人。其中,服役满16年的四期士官9人,服役满12年的三期士官10人。

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安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安置工作全面推行“阳光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四公开”的办法,实行量化评分、按分排序、按序选岗。安置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退役军人事务局、选岗退役士兵等共同监督,确保做到选岗过程全程录像、印证资料齐全合规。

(二)公开安置对象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文件规定,退役士兵的量化评分由原服役部队按照其服役年份、鼓励及表彰、残废等级、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和海岛服役等综合评定。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对部队量化评分开展复核,复核评分结果经本人确认签字,从高到低排序。排序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三)公开选岗程序

1、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选岗证,同时签订协议书,告知安置对象相关政策规定,双方盖章签字。

2、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公示选岗顺序依次由本人自主选择安置单位,现场开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对选岗结果进行确认签字。选岗结束后,根据选岗结果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待退役士兵到接收报到后,由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等级卡》上加盖公章,及时回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选岗结束后,安置对象持安排工作介绍信、退役证、身份证,于7个工作日内到所选择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权利。

4、退役军人事务局本着对退役士兵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切实做好安排工作手续办理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沟通和办理过程要留存书面记录并归档管理。

 5、政府鼓励和支持安置对象按政策自主就业或者异地安置。对不服从此次安置的人员,将不再做二次安置。

五、时间安排

11月7日前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量化评分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1月12日前公示安置计划指标、安置对象选岗次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1月15日前公开选岗,同时公开选岗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监督保障

(一)严肃安置纪律,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行业和单位要重点督办、限期纠正;对拒收或变相拒收的单位,退役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安置任务为完成,致使退役士兵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安置政策法规的,拒绝接收选岗安置的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和“双拥”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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