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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试行)》《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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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试行)》《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在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试行)》《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试行)》

       2、《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公布运行的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外准入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初审,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委编办进行审核确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本级执法事项清单梳理调整意见。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县直部门确需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清单当中相应的权力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县直部门不再需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清单当中相应的执法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乡镇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行政执法事项的,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初审,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委编办进行审核确认,报请县政府审定后,调整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对第七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执法事项事项要素的,乡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初审,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委编办进行审核确认,报请县政府审定后,调整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出现本制度所列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情形而乡镇未按时申请的,县司法局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执法清单。

第九条  乡镇执法事项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乡镇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乡镇不得擅自调整本乡镇执法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乡镇执法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乡镇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洪洞县乡镇行政执法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为加快乡镇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根据《洪洞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洪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县直各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乡镇,确有需要下放乡镇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经过县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县政府决定下放到乡镇的权责清单,将应下放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乡镇。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乡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

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执法事项,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执法事项准入制度要与县乡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根据工作实际,县直各职能部门需要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需要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法定依据、执法内容、权力边界以及权力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联席会议按规定对需要委托的执法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准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乡镇的执法事项。

(四)调整。对需要委托乡镇的执法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委托的执法事项,应列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委托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执法事项,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相关工作要求

县直各部门需要委托乡镇承担的执法事项,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尊重乡镇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乡镇承担委托执法事项的考评,按县委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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