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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10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1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临安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县级监管煤矿挂牌责任人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挂牌原则
因县政府人事变动,我县县级包矿领导没有变动的原则上不再调整,变动的根据原分管领导包联不变的原则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的职责是:定期到矿检查、指导和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和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检查煤矿次数规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煤矿挂牌责任人要定期对所挂牌矿井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个挂牌矿井检查指导1次,县应急管理局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对所挂牌的矿井检查指导1次。
四、严格挂牌责任追究
坚持挂牌与责任相统一,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科学严谨地界定责任。对挂牌责任人能定期到矿检查、认真履职尽责,所挂牌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与挂牌责任人无直接责任的,不追究挂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挂牌责任人不能定期到矿检查,不认真履职,特别是对挂牌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建设等问题失察,所挂牌煤矿由此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挂牌责任人的责任。
五、相关要求
1、挂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安全检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各煤矿企业要将政府挂牌责任人在煤矿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挂牌责任人有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更换牌匾。对未进行挂牌公示、未及时更换牌匾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接受挂牌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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