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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规发〔2025〕1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出
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洪洞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出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办法》已经县委第152次常委会会议、县政府第66次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的有偿处置活动。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外,仍有剩余的。
第四条 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参照本办法处置。
第三章 处置主体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经研究确定、授权、委托的政府国有企业、项目主管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
第四章 处置程序
(一)确定砂石土矿产资源量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评估,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砂石土矿产资源产出总量、自用量、剩余量、误差量等内容,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抄送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
(二)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价格进行评估,并确定起始价。
(三)组织实施出让
第八条 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四)签订合同
第九条 出让结束后,竞得人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有偿处置费用。
第五章 处置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的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与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土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属地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取得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权的竞得人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县财政。为确保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处置、监管工作经费,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评估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县财政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做好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制止施工单位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料、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土料的行为;负责函告县财政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情况;负责做好砂石土矿产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其他有关单位做好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对发现工程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函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区域相关矛盾纠纷及村居群众维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评估报告备案、价格评估、确定起始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经费、监管处置收益。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土矿产资源、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扬尘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矿产资源运输中扬尘、泄漏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负责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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