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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规发〔2024〕1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洞县鼓励和规范自筹资金
及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洪洞县鼓励和规范自筹资金及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鼓励和规范自筹资金及民间资本投资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8〕2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651号)文件精神,加强耕地保护,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占补平衡,创新土地整治机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根据土地整治的有关规定,以拓宽投资渠道为主线,以加快推进土地整治为重点,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立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工作新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实现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产能有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县人民政府依据洪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等有关成果,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制定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二)政府引导,多元参与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注重培育土地整治专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文件,参照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土地整治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明确权责,合作共赢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破除各种隐性壁垒,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三、土地整治项目范围
(一)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村庄土地复垦、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村庄土地复垦等。
(二)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内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坡度在15度至25度范围的区域,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县自然资源局论证评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四、项目运行程序
(一)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土整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林业及各乡(镇)组成。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监管、验收及指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和收益资金的核算拨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结构调整,对项目区田块施肥数量、肥料种类提供技术支撑;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及灌溉系统设计等相关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负责评估项目区实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相关数据;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落实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项目正常施工。
(二)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或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能力、有成功实施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的经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保障项目运行的资金储备和抵御项目完成的风险资金等。
(三)签订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县自然资源局与该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由该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实施。实施主体方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或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各项工作,建立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切实保障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
(五)项目立项。实施主体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可研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评审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立项文件。
(六)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批复立项后实施主体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及图纸,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设计批复。
(七)项目施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项目实施主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在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
(八)设计变更。施工中途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共同确认后,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九)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验收。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相关规范规程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级等进行全面认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下达验收批复。
(十)项目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录入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项目竣工后,应将整治后的土地交付土地权利人,并签订管护协议书,土地整治后的耕地不得弃耕、撂荒,不得种植经济林及非粮食作物等,禁止在整治后的耕地中进行非农建设。
(十二)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建设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五、项目结算方式
(一)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核算项目投资回报: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利用等11等及以下2.5万元/亩、10等3万元/亩、9等3.5万元/亩、8等及以上4万元/亩。
(二)土地整治项目投资回报由土地整治项目完工后形成的土地指标通过交易实现。指标交易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回报资金,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形成的指标核算回报金额。
六、服务与监管
(一)联席会议成员及各相关单位要树立全县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协调发展的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各自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县土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洪洞县鼓励和规范自筹资金及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洪政办发〔2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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