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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规发〔2023〕1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洪洞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社区)组织负责其自主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村(居)民应做好户用收集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不影响公共收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合监管主体。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已建成投运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按国家要求对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推行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由牵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履行所建设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并具体组织实施相应非正常运行设施的改造提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单户或多户合用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化粪池、收集池等收集转运设施,可以采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自主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及时排除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4/726)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留档保存,严禁弄虚作假;按要求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进出水水量、水质等情况。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突发事件原因导致设施出现故障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检修及清除故障期间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污水不外排。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巡查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损坏或废弃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无改造利用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替代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设施报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51-2022)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查处,并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成效评估,评估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乡(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监测。
第十六条 实行以效付费,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检测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图解】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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