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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30
文     号: 洪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5-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臭氧;污染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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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202417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洪洞县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

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臭氧污染,推进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根据《临汾市2024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临政办发〔202410号)、《洪洞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洪政发〔2024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区臭氧年浓度值控制在176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管控范围

全县15个乡镇、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管控时间

430日至930日。

四、管控措施

(一)开展涉VOCsNOx工业管控

1.开展涉VOCs企业排查问题复查工作。2024年涉VOCs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产整治,对新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2.实施焦化企业差异化管控。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结焦时间延长5%,加快干备干改造进度。熄焦和备用熄焦全部采用干法工艺,并拆除备用湿熄焦装置的,可减少5%延长比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3.实施其他涉VOCs企业错时生产。环保绩效A级以外的非焦化涉VOCs企业,在高温时段(每日1016时,下同)涉VOCs工序错时生产(降雨天除外,下同)。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要在高温时段降低30%生产负荷或在管控期间实施涉VOCs设施依法集中停产;降低生产负荷要采取停止VOCs生产设施生产的方式进行,集中停产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焦化企业无组织管控。焦化企业严格装煤出焦脱硫除尘设施运行,严控装煤出焦过程烟气无组织逸散。要避开高温时段开展晾炉以及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作业。高温时段要对厂区绿化带和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温,减少无组织VOCs排放。焦油、粗苯、焦油渣、酸焦油、再生渣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与输送,煤气净化系统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车平台逸散的VOCs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并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或采用燃烧法等深度治理工艺。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现场与厂界无异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5.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3以内。熟料企业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类型企业严格执行《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334号)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6.按时更换活性炭。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要按要求储备足量活性炭,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和处置台账记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7.定期开展动静密封点检查工作。对煤化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工业企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4月底前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发现的泄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8.加强企业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焦化、煤化工、有机化工及各类化工行业企业要合理安排检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作业要避开59月实施;确实无法调整的,应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排放管控。涉VOCs设备、装置的拆除作业要避开68月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涉VOCs生活管控

9.加强加油站作业管控。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未完成的加油站避开818时进行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0.引导公众错时加油。组织出台非高温时段差异油价优惠政策,5月起全面实施,引导公众错时加油,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牵头单位:县商务

11.加强汽修企业管控。使用活性炭的汽修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更换和处置台账记录。已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汽修企业,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进行喷烤漆作业;未完成工艺改造的,喷烤漆作业要避开49月实施,杜绝汽修企业将喷烤漆工序转移至手续和环保设施不健全的地点实施。(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强干洗店管控。县城区干洗店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涉VOCs排放的干洗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3.加强重点印刷企业管控。县城区印刷企业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油印、喷墨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14.加强市政施工管控。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开展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建筑工地电焊作业要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收集设施,对高空焊接、大件组装焊接、线性工程定点焊接等无法在室内进行的,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

15.加强餐饮单位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力度,常态化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行动,督促餐饮从业单位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划定露天烧烤食品区域,不得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三)实施移动管控

16.加强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管控。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重型货车不允许穿行城市建成区。(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强化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不得使用未备案、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61日起,非新能源装载机、叉车、打桩机不得进入城区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住建局、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展其他管控工作

18.加强城区洒水降温。强化县城区重点道路喷雾洒水作业,加密高温时段作业频次,保持重点道路和城区绿植持续湿润。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修剪树木、修整草坪,同时对植物开展冲洗洒水作业,减少植物源VOCs排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林业局

19.加强下水道异味管控。严格下水道异味管控,及时冲洗控制异味,每月对存在异味的城区主要下水道冲洗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县住建

五、保障措施

(一)细化工作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O3污染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对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管控对象,细化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期限,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推进管控工作;要对照管控要求,组织企业“一企一策”制定管控措施,并按要求报县大气办审核实施。

(二)加强污染应对。调度中心要紧盯臭氧浓度变化趋势,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研判情况,适时发布臭氧管控指令,开展应对管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全面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采用VOCs走航设备、便携式仪器等监测设备,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提升科技治污水平。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现场检查,切实把管控要求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焦化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监督落实管控要求。县大气办将利用走航车、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管控要求的巡查督导,对发现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严格督促落实。县大气办要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有关管控措施,并对各有关单位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对多次通报未实抓严管的单位将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追责,督促臭氧污染管控责任扎实落地,确保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VOCs行业企业错时生产工序

2. 臭氧污染管控重点工业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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