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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2023年6-9月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6-21
文     号: 洪政办发〔2023〕21号 发布日期: 2023-06-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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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202321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2023年6-9月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洪洞县2023年6-9月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20236-9月臭氧污染管控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山西省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22〕95号)、《山西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晋环委办发〔2023〕2号)、《临汾市2023年6-9月臭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临政办发〔2023〕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区全年O3浓度控制在市下达的目标范围。

二、管控范围

全县15个乡镇、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管控时间

2023年6月21日至9月30日。

四、管控措施

(一)开展涉VOCs和NOx工业源管控

1.焦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结焦时间延长5%,加快干备干改造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实施单位: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落实错时生产要求。其他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每日10—16时,下同)错时生产(降雨天除外,下同)。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要在高温时段降低30%生产负荷或在5-7月期间实施涉VOCs设施集中停产;降低生产负荷要采取停止VOCs生产设施生产的方式进行,集中停产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实施单位: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交通运输局

3.加强焦化企业无组织管控。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装煤出焦脱硫除尘设施运行,严控装煤出焦过程烟气无组织逸散。高温时段禁止晾炉,禁止使用湿熄焦;没有建设干熄焦的,高温时段进一步减少出焦炉数,降低湿熄焦污染排放。高温时段对厂区绿化带和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温,减少无组织VOCs排放。高温时段禁止进行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作业。焦油、粗苯、焦油渣、酸焦油、再生渣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与输送,煤气净化系统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车平台逸散的VOCs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并经压力平衡方式返回负压煤气净化系统,或采用燃烧法等深度治理工艺,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现场与厂界无异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实施单位: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4.对未按时完成VOCs标准站建设的企业实施加严管控。未按时建设完成VOCs标准站并具备联网条件的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在高温时段降低40%生产负荷(或集中停产3个月);未按时完成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日8—18时错时生产。以上企业建设完成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确认后可恢复差异化管控比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实施单位:山西华瑞达医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基准含氧量8%);

临汾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NOx日均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10家烧结砖瓦企业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内(基准氧含量18%)(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实施单位:相关企业

6.按时更换活性炭。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的企业,要按要求储备足量活性炭,6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和处置台账记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实施单位:县文旅局、县交通运输局)

7.开展涉VOCs企业排查整治问题复查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涉VOCs企业排查发现问题复查工作,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立行立改,对新发现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8.定期开展动静密封点检查工作。每周对煤化工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工业企业,开展密封点排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泄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实施单位:有关企业)

9.加强企业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焦化、煤化工、有机化工及各类化工行业企业合理安排检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7-9月内一般不得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作业。管控期间,不得实施涉VOCs设备、装置的拆除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二)开展涉VOCs生活源管控

10.加强储油库、加油站作业管控。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10—16时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未完成的加油站每日8—18时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1.引导公众错时加油。组织出台非高温时段差异油价优惠政策,6月起全面实施,引导公众错时加油,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2.加强汽修企业管控。使用活性炭的汽修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并做好购买和处置台账记录。已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汽修企业,每日10—16时停止喷烤漆作业;未完成工艺改造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杜绝汽修企业将喷烤漆工序转移至手续和环保设施不健全的地点实施。(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强干洗店管控。县城区干洗店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涉VOCs排放的干洗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4.加强重点印刷企业管控。县城区印刷企业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从事油印、喷墨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15.加强市政施工管控。每日10—16时,禁止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作业;建筑工地电焊作业要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收集设施,对高空焊接、大件组装焊接、线性工程定点焊接等无法在室内进行的,要避开10—16时高温时段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16.加强餐饮单位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单位每月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台账记录。划定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禁止在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实施移动源管控

17.加强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管控。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开展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合理优化中重型货车运输通行路线和时间,对穿行城市建成区的运输通道实施科学绕行。(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强化县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禁止使用未备案、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住建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其他管控工作

19.加强城区洒水降温。强化县城区重点道路、重点区域喷雾洒水降温,加密高温时段作业频次,保持重点道路和县城区绿植持续湿润,做到降温到位。10—16时禁止修剪树木、修整草坪,同时对植物开展冲洗洒水作业,减少植物源VOCs排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园林局

20.加强下水道异味管控。严格下水道异味管控,及时冲洗控制异味,每月对存在异味的城市主要下水道冲洗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细化工作任务。乡镇、各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涉O3污染源管控对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重要意义,把管控要求传达至每个涉O3管控单位严格对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逐一明确管控对象和环节,细化管控措施,确定责任人员和完成期限,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推进管控工作;要对照管控要求,组织制定企业“一企一策”管控措施,并按要求报县大气办审核实施。

(二)强化检查督导。乡镇、各部门要对涉O3管控的污染源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把管控要求落实到位。要对照“一企一策”管控措施,对重点行业企业的VOCs收集处理装置、脱硫脱硝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焦化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监督落实管控要求。县大气办将利用走航车、在线监控、用电管控等手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管控要求的巡查督导,对发现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增强科技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2家未按时完成VOCs标准站建设的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联网;已建成的要加强维护,确保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正常。要配备VOCs走航设备、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红外热成像仪等监测设备,提升科技治污水平。

(四)严格督促落实。县大气办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管控有关措施,并对各有关单位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对多次通报未实抓严管的单位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约谈、问责、追责,督促O3污染管控责任扎实落地。

附件:1.涉VOCs行业企业错时生产工序

      2.重点工业企业活性炭更换清单

      3.臭氧攻坚重点工业企业分级管控清单

附件1

VOCs行业企业错时生产工序

行业名称

错时工序

焦化

有机液体装载

木材加工及人造板制造

粘接、涂胶、施胶、热压、刷漆、覆膜

家具制造(喷漆)

调漆、喷烤漆、施胶、胶合、烘干/晾干、封边

包装印刷

调墨、印刷、喷绘、烘干、清洗、复合、覆膜

有机化学原料化学品制造

投料、调和、搅拌、烘干、精馏、合成、融化、乳化

制药

配料、发酵、反应、分离、醇提/沉、精制、烘干、溶剂回收

橡胶和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挤出成型、注塑、吹塑、造粒、喷涂、涂胶、发泡、复合、印刷、烘干

橡胶制品热塑炼、混炼、挤压、压延成型、硫化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涂料制造:配料、研磨、分散、投料、搅拌、调制、灌装、挤出、清洗

油墨制造原料混合、研磨、搅拌、灌装

金属制品

调漆、喷烤漆、滚涂、烘干/晾干、印刷、胶合、胶粘、封边

铸造(涂装或消失模工艺)

化蜡、制模、浇/铸注、喷涂

工程机械制造

调漆、喷/刷/浸漆、喷/刷胶、烘干/晾干、复粘贴、打样、涂覆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

调漆、喷漆、涂装、烘干/晾干、涂胶

附件2

重点工业企业活性炭更换清单

序号

地市

市、区

企业

名称

行业

名称

活性炭更换

活性炭月均

用量(kg

是否于5月底前

足量储备

更换量及日期








1.……

2.……

3.……

……









注: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


附件3

臭氧攻坚重点工业企业分级管控清单

序号

业名称

地市

县(市、区)

地址

经度(°)

纬度(°)

重点行业类型

行业代码

生产线/工序

NOX治理工艺

VOCs治理工艺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kg/d)

一般减排措施

一般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臭氧轻度污染减排措施

轻度污染减排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臭氧中度污染减排措施

中度污染减排措施估算减排量(kg/d)

NOx

VOCs

NOx

VOCs

NOx

VOCs

NOx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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