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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23
文     号: 洪政办发〔2023〕39号 发布日期: 2023-10-2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主 题 词: 国土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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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政办发〔2023〕39号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

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洪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开展以来,我县有效化解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得不到解决、想彻底解决而没有彻底解决的“登记难”问题,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重点更多地侧重于解决住宅小区问题,对各类市场主体、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自建自用不动产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我县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后半篇文章”,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后半篇文章”的通知》(晋房屋登记清零办发〔2023〕3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力争在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解决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均列入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受理范围。

对于部分2016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动产,因开发建设企业注销、吊销等情况确实不能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办理的,由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办理。

权属不清或是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和房屋、违反规划要予以拆除或是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的房屋、不能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非开发建设单位(指购房人、房屋现行实际权利人以及房屋已经发生转移,其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人)税费未缴清或不缴纳的房屋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质量认定意见。

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与为群众办证相分开,在依法纳税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启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

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对于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范围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时,相关部门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任务

明确办理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相关政策为群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明确各职责部门分工

各部门参照《洪洞县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洪房屋登记清零办发〔2021〕1号)以及《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20〕89号)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全力完善相关手续

对于在“清零行动”中按照“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同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分开”原则,先行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要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系统谋划、分类施策,积极完善后续手续。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不履行自身义务、不纠正违法行为、不缴纳相关税费的,由各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大惩处力度,并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责令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相应工作;对于过渡期满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开发企业,按照山西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工作质量的通知》(晋房屋登记清零办发〔2022〕3号)要求,移交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形成长效机制。

五、办理步骤

对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所在乡镇政府或社区代办,跨乡镇或社区的小区,由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协调机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申请主体或承继单位。

提出申请

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资料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在办公室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由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将相关资料送交至建设项目所涉及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申请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核查认定及填写《洪洞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书》),并负责督促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限期完善相关资料。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认定意见书》后,结合相关资料决定是否符合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确定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下发办理决定书。

任务落实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范围但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本方案要求及各相关部门反馈的《认定意见书》的意见,按照“一案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处理意见并报工作小组同意。

办理登记

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资料、《认定意见书》、办理决定书或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纪要意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办理。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判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六、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期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常态化,修订完善已有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持续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

推动规范房地产税费缴纳。县自然资源、税务部门要将房屋登记费、契税等不动产登记环节应当缴纳的税费纳入“一窗受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交付过程中,凡应由购房人缴纳的房屋契税、登记费等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主动配合购房人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应资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购房人通过代办机构办理。县住建部门要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购房人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群众投诉反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企业代收税费后拒不缴纳或滞留挪用的问题。

持续推动“地证同交”“房证同交”制度改革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县住建、税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制度改革,实现企业拿地或购房群众购房时,即能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从源头上解决从拿地、交房到领取证书时间长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有房无证、交房不交证等问题,真正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用权与产权同步。

持续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快完成相关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存量数据整合优化、系统接口研发调试等工作,坚决落实省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一次都不跑、全程网上办、随时随地办”的建设要求,抓紧上线新建房首次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功能,向全县群众提供“手机全程办、证书寄到家”的优质服务。

推行房地全生命周期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全覆盖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县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配合,在宗地形成时即设定单元、编制代码,并将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贯穿房屋全生命周期,关联房屋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确保相关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县住建部门要按照我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22〕74号),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专户的凭证。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积极推动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要坚持积极靠前、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改革落地见效,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有效压减联合验收时间,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切实提高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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