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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25012815266U/2021-00165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受损唯一性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02
文     号: 洪政办发〔2021〕135号 发布日期: 2021-11-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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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农村受损唯一性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政20211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洪洞县农村受损唯一性住房重建修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9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农村受损唯一性住房重建修缮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系列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全省农村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工作方案》要求切实保障受灾群众住房安全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县级统筹、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严格落实《洪洞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洪政办发〔2021〕8号)、《洪洞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细则(试行)》(洪政办发〔2021〕13号)、《洪洞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试行)》(洪政办发〔2021〕19号)和相关规范要求,聚焦重点群体、薄弱环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群众自救与政府助相结合加快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修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2年春节前全面完成唯一性住房受灾农户全部安全入住工作任务。

二、实施对象

因灾造成住房一般受损、严重受损、倒塌的房屋乡镇评估认定或鉴定为C级、D级并且没有其它安全住房的普通农户、脱贫户、监测户

三、实施程序

(一)精准认定

各乡镇组织各村对灾后排查出的受损房屋按照普通农户、脱贫户、监测户中唯一性住房户进行分类登记,精准识别,分类建立台账;县扶贫中心负责对脱贫户、监测户进行身份信息比对核实;由各乡镇和村对一般受损户中较轻受损的进行认定并估算修缮费用;由县住建局负责对严重受损户和乡镇无法认定的一般受损户进行安全鉴定。

(二)规范程序

村民委员会对认定为唯一性住房的普通农户、脱贫户、监测户,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是否是唯一性住房屋,房屋受损情况等内容),确定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天,11月3日前必须开会完成,11月5日公示完成。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受灾农户说明情况。

对于住房倒塌户中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等没有其他安全住房且信息明确、原宅基地不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确保11月10日前全部开工,12月20日前全部竣工对没有其他安全住房且信息明确、需要另行选址新建的住房的,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开工,12月前全部竣工对于修缮加固的确保11月10日前全部开工,12月20日前全部竣工对于没有其他安全住房信息不明确的,确保11月20日前全部开工建设,1月5日前全部竣工。

(三)分类推进

1.原址重建。房屋严重损坏(鉴定为D级)或倒塌需重建,宅基地不在地质灾害区,符合村庄总体规划布局的,可以选择“原址重建”模式,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镇(乡)村实行全过程监督。

2.异地重安置房屋严重损坏(鉴定为D级)或倒塌需重建,且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区域或不符合村庄总体规划布局的,可以采取“同村新建”,在签订原宅基地放弃协议并彻底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后,按照有关规定另批宅基地,择址新建。按省市相关规定,在确定占地后可边建边办手续。

对房屋严重损坏(鉴定为D级)或倒塌,可以采取自愿“异地安置”,选择购买商品房或其它房源解决(房屋产权确认为受灾人所有)。“异地安置”的受灾户要自愿放弃原宅基地,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同时彻底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置换住房。对损毁严重鉴定为D级和倒塌的农房,受灾农户采取自愿本村置换,在本村集体成员之间购买现房的方式解决。置换或购买房屋的受灾户要自愿放弃原宅基地,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同时彻底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修缮加固受损户鉴定为C级的房屋,要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安全加固,修缮加固过程由镇(乡)村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一般受损中较轻房屋的修缮,由乡镇评估认定并监督修缮,进行验收。

5.集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利用集体空闲建设用地,对村中的脱贫户、监测户进行集中建设安置,并收回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拆除倒塌的房屋。

(四)实施标准

1.建设标准脱贫户、监测户的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普通农户,由各乡镇在具体建设中,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建设。

2.救助标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因灾受损农房修缮重建资金支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财建2021〕110号)确定补助标准。

一般受损户中较轻受损房屋由各乡镇对一般受损户进行认定并估算修缮费用,修缮救助资金上限不得超过5000元。

一般受损(经技术鉴定为C级)房屋,户均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严重损坏可修缮加固(经技术鉴定为C级)房屋,户均救助资金不得超过8000元。

倒塌和严重损坏必须重建(经技术鉴定为D级)房屋,脱贫户和监测户户均救助资金6.6万元,普通农户户均救助资金4万元。

除上述补助资金外,再给予脱贫户和监测户添置必要生活用品救助,其中房屋修缮户每户救助2000元,房屋重建户每户救助6000元。

(五)竣工验收

房屋重建修缮过程中,各乡镇要严把质量安全关,确保安全质量万无一失。充分发挥住建局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监理服务机构作用,房屋建成后,由建房人向镇(乡)村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规范验收,确保完成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严格“一户一档”。所有重建修缮的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竣工验收工作要在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

(六)资金拨付

村民自建住房的,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发放到户。重建资金分两批拨付,完成地基基础的拨付50%的救助资金,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50%的资金。修缮房屋经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实施保障

为切实加快农村因灾受损农房重建修缮工作,将实行县、乡、村三级包联机制,逐户落实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与乡镇要履职尽责,跟踪服务,倒排工期,强力推进;要坚持质量第一,加强技术指导,深入现场把关,确保群众按时安全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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