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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25012815266U/2021-00194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31
文     号: 洪政办发〔2021〕160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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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洪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洪洞县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实施,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7)《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8)《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临汾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洪洞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详见《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二章 洪洞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共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15家,其中生产单位3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2家、设计单位1家、气体充装单位9家。

目前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272家,特种设备3038台(件),其中锅炉116台,压力容器1406台(不包括气瓶),起重机械417台,电梯977台,厂机122台,另有压力管道460.71千米,气瓶9950只。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助管理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国网洪洞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表1。

县指挥部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跨县界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临汾市指挥部负责协调。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2现场指挥及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表2。

第四章 应急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控: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公众场所及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2预防措施

4.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全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要求适时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

(8)培训教育等其它。

4.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3事故预警预测行动

4.3.1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特种设备所在单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输送、储存易燃、易爆、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

(4)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人员伤害等其它事故。

4.3.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及时向政府报告,做好启动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事故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

5.1.2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救援。

本预案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强有力的救援队伍,携带必要的救援工具、车辆等装备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紧张有序地投入救援活动。

5.2事故报告

5.2.1事故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瞒报、迟报

5.2.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事故类别;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事故现场保护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亡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在抢救的同时应通过拍照、绘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5.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5.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判断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判断,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4.2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5.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气候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划定警戒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4.5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4.6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和危害程度,按照划定区域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5.4.7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5.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应装备必要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5.6周边居民的安全疏散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指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疏散。

5.7社会力量的参与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8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6.2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根据国家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组成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6.3新闻发布

事故及救援的进展情况,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统一定调,由县委宣传部或县新闻中心对外公布。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和先期处置队伍。

(2)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7.2通信保障

(1)工信部门牵头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

(2)各成员及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信联络畅通,救援期间24小时手机开通,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7.3后勤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2)县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

(3)对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4交通保障

(1)县公安、交通、公路、住建、铁路等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2)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3)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5资金保障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2)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7.7宣传、培训、演练

使用单位要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8.1术语和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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