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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11140925012815266U/2021-00005
标     题: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2-03
文     号: 洪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2-03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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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洪洞县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

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水平,构建完善的与其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充分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部署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政策性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金〔2020〕87号)文件精神,保障小麦完全成本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以稳粮增收为目标,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安全,有效降低小麦种植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从2021年起开展政策性小麦完全成本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通过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促进农民收入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

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机构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推动提高农户保险意识、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等措施,扩大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所有农户“愿保尽保”。

(二)发挥政策合力

做好小麦保险试点政策应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发挥合力,对投保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的农户,将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三)鼓励探索创新

鼓励保险机构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合理规避道德风险,利用多种渠道服务农业发展。

三、试点方案

(一)基本内容

1、试点品种。试点作物品种为小麦,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

2、适用对象。完全成本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县所有小麦种植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及小农户。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县年龄在16--65岁之间的农民。

3、农业保险保额、费率、保费

试点

品种

产品名称

土地类型

保额   (元/亩)

基准费率

保费  (元/亩)

完全成本保险

水地

800

5%

40

旱地

450

7%

31.5

未转移就业

收入损失保险

水地

150

10%

15

旱地

100

15%

15

4、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不惜赔、不拖赔。对受灾损失程度由农业农村、气象、保险等相关部门组织共同鉴定。试点产品中直接决定理赔金额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收获期产量、收获期价格等关键数据获取方式由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与保险机构一并在与投保户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定相关实测技术标准和数据来源渠道,确保理赔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主要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通过测定损失程度、受灾面积的方式进行赔偿。

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未转移就业者在农业生产中,因遭受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事故后造成生产收益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对超过基本保险保额的部分进行差额赔偿。

5、政策衔接。按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各投保人可自主自愿选择参保适合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参加本试点保险后不再享受其它同类型政策性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的保费补贴。

6、试点期限。自2021年至2022年,试点期为2年。

(二)承保机构选择

1、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法2020〕51号)规定的经营农险业务条件的保险机构。

2、在我省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支撑和丰富的试点经验,并在本省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支撑开展的完全成本等农险产品和模式创新项目的保险机构。

(三)财政补贴政策

省级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补贴35%

(四)补贴申报程序

县财政局应于每年210日底前编制当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报表,报送市财政,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保险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投保面积、单位保险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

2.补贴方案:包括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3.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4.其他材料:经办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省财政厅认为县财政部门还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材料。

()绩效评价运用

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试点区域调整的重要依据。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金2019〕53)文件执行。

四、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县财政局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灾因鉴定、损失评估和指导防灾减灾等工作。市银保监分局洪洞监管组要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做实基层数据,稳步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宣传引导

要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农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统筹保险机构人员优势,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试点政策宣传,制定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提升服务能力

承保机构是开展试点的市场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宣传推广、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强化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承保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规范业务流程,合规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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