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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25012815266U/2021-00050 |
标 题: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文 号: | 洪政办发〔2021〕40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4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王”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县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保障优质项目快速落地,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分别制订的《“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方案》《“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方案》《“领办、代办、专办、一网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出台“标准地+承诺制”“要素跟着项目走”“领办、代办、专办、一网通办”三个实施方案,是我县打造“三对”“六最”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建设,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行动自觉,认真学习领会三个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统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力推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对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县政府研究。
县政府每季度对各有关单位落实三个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和成效评估,年底汇总并考核打分,对工作成效显著、项目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或问责。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委“一三四三”工作思路,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创新服务、优化程序、诚信守诺、全程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全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项目落地,增强企业获得感,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落地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
三、目标任务
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出让土地区域评估工作,降低企业成本,加速项目开工落地。加快承诺制改革步伐,推动新建工业项目办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实现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无审批,拿地即可开工”。
2021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标准地+承诺制”工作制度。2021年底前,根据省市目标任务要求,完成“标准地”土地出让工作。
四、出让条件
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规划标准、单位能耗标准、生态环境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标准,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操作流程
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水利、文旅旅游、能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对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气象探测环境评估及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10类事项开展评估,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为实施“标准地+承诺制”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2、控制性指标。根据区域评估、产业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地块出让标准,按照产业类型和园区特点联合制定发布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生态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项目要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
3、三通一平。拟出让“标准地”地块由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在“标准地”出让前,确保项目地块具备开工所必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基本条件。
4、统一告知。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汇编地块控制性指标、政府统一服务、承诺(审批)、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等事项及办事指南,统一告知项目单位,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提供咨询导办服务,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
(二)按标出让
1、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指标要求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标准地”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出让。
2、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企业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条件和标准做出书面承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承诺书》,提交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审批服务
1、“标准地”出让后,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事先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要求,企业进行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由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办理有关承诺审批手续。
2、在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企业出具开工通知书,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四)按标施建
1、企业根据承诺条款自主开展设计和施工,履行承诺事项。
2、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企业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依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相关标准施工。
3、项目开工后,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照合同和承诺内容对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五)对标验收
1、在项目单位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并复核企业承诺事项,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
2、在项目达到《“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投产、达产期限后,由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投产验收、达产复核,并出具投产验收、达产复核意见书。
3、项目未通过验收、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有关约定条款执行。
(六)监督管理
1、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
2、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开展“标准地”新建工业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台账,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推进落实全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能源、住建、文化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落实“标准地+承诺制”工作。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工作专班,全力推进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工作。
(二)强化督查指导。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定期召开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工作推进会,通报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要建立督查督导机制,对工作推进中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要进行通报、约谈和严肃问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顺利推进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王”要求,进一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保障优质项目快速落地,破解重大项目要素瓶颈制约,营造项目落地的良好环境和稳定预期,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委“一三四三”工作思路、县委“抓好党建、守好底线、树好形象、谋好发展、惠好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树牢“项目为王”理念,牢牢抓住要素支撑这一关键,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坚持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向上争取资源和县级统筹相结合,坚持用好增量和挖掘存量相结合,进一步扩大要素供给总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项目向开发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集中,为实现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要素包括土地、能耗、产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水资源、资金等,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
(二)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交通水利能源工程等“两新一重”项目,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等“六新”项目;
(三)县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四)教育、卫生、体育、乡村振兴等重点社会民生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1.职责:牵头负责“要素跟着项目走”各项工作。
2.工作任务:负责牵头谋划重点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后确定并公开发布,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调整。
(二)县自然资源局
1.职责: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2.工作任务:核定全县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完善增存挂钩机制;引导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老工业区集中连片开发;全面推动“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制度改革。
(三)县能源局
1.职责:保障重点项目能耗指标需求。
2.工作任务:核实全县能耗指标使用情况;推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建设,优化能耗指标配置。
(四)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
1.职责:保障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
2.工作任务:核定全县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压减腾退污染物排放总量方案并落实。
(五)县水利局
1.职责:保障重点项目水资源指标需求。
2.工作任务:核定全县水资源指标使用情况;加快实施山西大水网配套工程和小水库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推进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县政府办(金融办)
1.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信贷需求。
2.工作任务:定期向金融机构精准推介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转贷续贷等方式保持信贷支持连续性;加强金融政策与项目对接工作;用好应急周转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七)县财政局
1.职责:筹措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2.工作任务:统筹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政府基金设立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四、要素配置流程
(一)要素资源首先在本县域内进行配置,由县直对口要素管理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对于要素需求量较大、本县域无法自行解决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直要素管理部门向市级对口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直对口部门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研判,对于确需县级进行要素保障的项目,由县直要素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县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时将初步意见反馈县直对口部门;对于审核未通过的项目,需向县直对口部门说明原因及工作建议,同时将具体情况汇报县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三)对于县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给予要素保障的项目,县政府出具会议纪要,由相关要素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落实,加快要素保障支持和审批事项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要素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各要素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为具体承办人,推动要素保障工作落实落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要素保障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要素保障工作对全县项目建设和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牢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意识,量化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为持续改善洪洞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三)定期评估督导。对已享受要素保障政策的项目进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应开未开、推进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施要素收回预警,坚决避免形成要素沉淀。
(四)强化工作考核。对于建设进度较快的项目,在相关要素资源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对于要素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要进行通报、约谈和严肃问责。
附件:1.“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2.“能耗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3.“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4.“水资源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5.“资金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附件1
“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土地要素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目前,临汾经济开发区购买蒲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365亩,全部用于临汾开发区(甘亭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已报批土地184亩;洪洞县政府购买汾西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1000亩,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开发地块项目建设,拟用地报批553.09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文件精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要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生成,经省厅统一核算后分配至市局,各县年度计划指标使用,需省厅和市局在用地审批中统筹安排。
二、配置原则
(一)落实国家用途管制制度。项目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规定,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二)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批而未用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对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优先使用批而未用土地。重点保障项目包括:纳入国家重点工程的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
(三)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引导建设项目首先使用批而未用土地,既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又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四)鼓励和引导项目向开发区聚集。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一律“入园入区”,优先使用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熟的“标准地”。
三、配置流程
(一)使用批而未用土地配置流程。使用存量土地不占用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流程。对于已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供纳入重点保障项目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用地审批时配置计划指标;对于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需要请示省厅并经省厅同意后,方可申请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三)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配置流程。增减挂钩项目须先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后,再报批建新区用地征收;购买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在项目拆旧区复垦设计报告批准后,可预先报批使用约50%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项目建新区用地报批,按规定程序和要件,上报省人民政府,以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建新区用地征收。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土地要素保障协调服务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审核、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项目,直接配置计划指标,随报随办。
(二)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红利。我县将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需要购买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县自然资源局将申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调办理指标交易手续。
(三)全面推动“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制度改革。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推进,制定“标准地”改革制度。将“标准地”改革与投资项目承诺制贯通,逐步实现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无审批,拿地即可开工”。
名词解释:
1.批而未用土地:是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建设用地;已完成土地供应但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
2.增减挂钩:是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购买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同时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模、占补平衡指标。
3.增存挂钩: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批而未用土地消化相挂钩,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提高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
4.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附件2
“能耗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能耗指标是一项约束性指标,主要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十四五”期间,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做大能耗要素资源。
二、配置原则
(一)坚持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原则,合理配置项目能耗需求指标。
(二)坚持优先配置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优先配置能耗指标。
(三)实行承诺制开展技术改造,严禁使用淘汰落后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单品能耗必须符合国家限额标准。实行能耗在线系统平台建设及能源审计工作。
三、配置流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县节能领导组能耗指标要求,按程序报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县节能领导组能耗指标要求,按程序进行办理。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四、保障措施
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政策导向和信息引导,协助企业在省、市级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附件3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需要获得的要素资源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现役源削减方案。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指项目建成投运后,每年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量,主要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总量指标的取得可以通过企业自身削减获得,也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二)现役源削减方案
现役源一般是指项目环评报告审批当年存在的工业污染源和锅炉污染源。现役源倍量削减是指在项目审批时,需要所在区域削减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2倍的现役源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环境质量。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深化现有企业环保治理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做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现役源削减资源。
二、配置原则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1.基本规定
我县是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原则上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减量替代。
2.特殊要求
(1)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为改善区域环境,依据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异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3)对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的建设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4)建设单位以本县所属集团下属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置换量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现役源削减方案
1.基本规定
我县是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控制区,原则上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需要在本县区域内解决。
2.特殊规定
深度挖掘本县辖区内减排量,立足于辖区内削减,辖区内无法满足现役源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市级统筹。
三、配置流程
(一)核定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给出明确的总量指标意见,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置换限制性要求。
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二)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1.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要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及总量指标计算说明。
3.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4.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中建设单位自身削减,需提供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已经关停的,需要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计划关停的,需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或企业关停承诺。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环境监测报告;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
5.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需要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同意接纳处理建设项目污水的协议。
(三)特别规定
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的削减量,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机动车减排削减量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四、保障措施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洪洞分局确定要素保障联络人,在收到要素保障申请后,第一时间指导、帮助、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4
“水资源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临汾市水资源全域化配置方案》《洪洞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实施方案技术报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和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县水资源配置总量2.1675亿立方米,目前已利用水量1.2224亿立方米,其中工业配置水量0.6336亿立方米,实际工业用水量0.1327亿立方米,剩余水量指标0.5009亿立方米。下一步,继续提高黄河水和本地地表水利用量,为项目建设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配置原则
水资源配置遵循“优先节约用水、用足黄河水、用好本地水、留足生态水、限制地下水”的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在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为重点区域和重点保障项目配置水资源。
三、配置流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需开展园区水资源论证,具体建设项目需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岩溶泉域内的园区或建设项目,还需开展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项目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地表水取水量10万m3/a以下(含10万m3/a)和地下水(不含岩溶泉域岩溶地下水)取水量5万m3/a以下(含5万m3/a)的建设项目取水,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三)岩溶泉域范围内,地表水取水量10万m3/a以下(含10万m3/a)和地下水取水量5万m3/a以下(含5万m3/a)的非地下矿床开采类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四)其他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市部门审核。
四、保障措施
县水利局在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中,对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技术指导,加快取水许可审批进程。
附件5
“资金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98家,其中,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63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3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县政府设立“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为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成本金融服务,资金总规模3000万元。
二、配置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银行信贷等资金要素资源,优先支持各项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重点项目。资金配置按照“一次对接、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原则,对资金需求持续跟踪服务,解决项目融资难题。
三、配置流程
(一)财政资金配置流程。积极筹措县级资金,通过预算安排,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7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信贷资金配置流程。项目单位、县发改局将资金需求报县政府办(金融办),县政府办(金融办)组织人行洪洞县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洪洞监管组,以及相关银行机构研究解决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回复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赴项目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和贷前审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资金要素保障工作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牵头,人行洪洞支行、临汾银保监分局洪洞监管组配合,全程跟踪项目融资进展,确保项目融资需求、银企对接、资料收集、尽职调查、综合授信、贷款发放等工作专人代办、专人领办,为项目融资提供便捷服务。
“领办、代办、专办、一网通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县项目投资和营商环境,切实构建更科学、更便捷、更高效、更阳光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保障优质项目快速落地,根据(临政办发〔2020〕5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打造“领办、代办、专办、一网通办”(以下简称“四办”)洪洞公共服务新品牌,优化项目审批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县“领办、代办、专办、一网通办”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四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领办、代办、专办人员为具体承办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四办 ”服务日常工作。
二、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市委“一三四三”工作思路和县委“五好”工作思路,以强化“项目为王”为鲜明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确保实现“一般工业项目拿地即可开工,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70个工作日,核准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74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79个工作日”目标。
(一)精准服务,便捷高效。“四办”服务秉持高效优质原则,实行“主动上门、提前介入、专人服务、一次性告知、即来即办、快速办结”的办理模式,减少办事成本。
(二)依法合规,有章可循。“四办”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做到“代办不包办”“守位不越位”“服务不延误”。
(三)灵活定制,上下联动。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项目实际,可提供部分阶段或全程一对一服务。审批部门实行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项目审批。
(四)自愿委托,无偿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批部门提供的领办、代办、专办服务,所有服务一律无偿实行。
三、服务范围和内容
洪洞县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项目单位即可申请领办、代办、专办服务。
(一)领办服务
1.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2.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
(二)代办服务
1. 涉及多部门的、相对复杂的项目;
2. 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
(三)专办服务
1.本级审批的省、市、县重点项目;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四)“一网通办”
“一网通办”是指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通过“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的统一审批管理体系,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依照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材料分送、审批办理、办结送达的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一网通办”。
四、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审批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及任务
1.审批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及任务:负责县域内投资项目
的“四办”服务;负责市级审批部门交办项目的服务工作;指导或协调开发区开展“四办”服务工作;配合市级审批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四办”服务。
2.开发区审批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及任务:负责本开发区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四办”服务;负责市级、县级审批部门交办项目的服务工作;配合市、县审批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四办”服务工作。
(二)领办、代办、专办人员职责及任务
为项目单位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类政策咨询;指导项目单位熟悉项目审批办事流程,协助项目单位编排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协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依据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协助项目单位依法依规报批手续;加强与各部门联系沟通,全程跟踪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协调召开项目推进会,协助项目单位解决相关问题,推进本级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做好服务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对项目单位提交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严格保密。
五、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填报《领办、代办、专办服务登记表》,明确服务事项范围,提交项目基本信息。
(二)委托受理。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对接,核实相关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所需资料等注意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项目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并对投资项目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三)事项办理。领办服务由领办员带领办理人直接去相关窗口办理事项。对于代办、专办项目,实行“菜单式”管理,签订委托协议后,工作人员指导项目单位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点菜”,梳理、编排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压茬推进;协助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填写各类表单,帮助项目单位依法依规有序报批;根据项目手续办理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联合多部门为项目审批提供服务。
(四)办结答复。按照委托协议,代办、专办服务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项目办结单答复项目单位,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服务结束。
(五)事项终止。对于已签订委托协议,因办理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具备办理条件或项目单位主动要求终止委托的,项目单位填写《项目终止委托单》,工作人员向项目单位移交相关资料终止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全程服务。审批部门依据各要素部门提供的相关政策、指标,按照“一次性告知制”要求,以申报材料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领办、代办、专办人员做好所承办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调处结果等记录。
(二)落实首问负责制。在《领办、代办、专办服务登记表》中确定的负责人即为首问责任人,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负责办理、一盯到底,对于材料齐全的事项,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特别是投资额度较大、涉及重点民生项目、省、市、县重点项目等不能立即办理或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不仅要和项目单位交流沟通,还要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或逐级汇报,尝试多渠道解决问题。
(三)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工作研讨会议及项目服务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交流“四办”服务经验做法,研究工作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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