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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11140925012815266U/2021-00096 |
标 题: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8-03 |
文 号: | 洪政办发〔2021〕75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农业、林业、水利 |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洞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洪洞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洪洞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三点“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一)款“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县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节水措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须具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章节,并将初步设计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县水利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节水设施设计”章节进行审
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县水利局核准。县水利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水利局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县水利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接水。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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