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专栏 > 基层政务信息公开 > 试点领域 > 税收管理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2-25
【字体: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有关精神,严肃税收法纪,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做好全县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因此,全县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每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申报范围为本单位所有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程序

(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须在11月底前,携带相关资料,在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自行录入工资信息。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照省地税局统一要求,安装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首次申报前,在系统中逐人录入工资发放信息。该系统会依据所录信息自动计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首次录入的工资信息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数据,以后月份申报时不再重复录入。如有人员变化、工资变化的,需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个别调整。

(三)将个人所得税计算信息提交至县财政局。各单位财务人员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工资表时,将本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信息按要求报送。

(四)明确办税责任。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确定一名个人所得税办税人员,明确委托责任。授权委托资料需在县地税局备案。该人员需在代发工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供县财政局向各单位划拨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各单位办税人员缴纳税款事宜。

(五)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工作。个人所得税实行次月申报,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完成申报后,办税人员持专门账户银行卡至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税款事宜。

三、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强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和代缴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春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乔  伟 (县政府办副主任)

      闫晋洪  (县财政局局长)

      翟晓非  (县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张苏芳  (县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韩亚静  (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  

李红丽  (县地税局税政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翟晓非同志兼任。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由县地税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共同实施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各扣缴义务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少扣不扣税款;扣缴义务人须保证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录入人员工资发放信息的真实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及时性、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入库的准确性,不得因为主观原因延迟申报或者不申报。同时,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须在次年3月份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申报。各扣缴义务人需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联动,推动个人所得税扣缴全面落实

县财政、地税部门及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全面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税款划转的保障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义务。县地税部门应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对逃避、拒绝履行扣缴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缴未缴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切实维护税收秩序。

(三)强化宣传,优化服务,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度

县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帮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义务。要认真做好政策咨询服务、申报流程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等相关工作。

(四)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各级领导干部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推动我县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402000402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