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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至过渡期届满前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二、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
2021年12月15前,已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
三、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管理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含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自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对产品全开展全面自查评估。经自查评估认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并按相关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四、自2021年第150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45号)同时废止。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50号).pdf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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