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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解读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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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解读

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我省新一轮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该文件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现将我县《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山西省出台政策以后,我县结合以往经验,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方法与程序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取消我省原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维护农民利益,保证经济平稳发展进行。

三、制定原则与过程

(一)制定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遵循同地同价、补偿合理、新旧衔接、区域平衡的原则。

(二)制定过程:经过结合以往赔付经验,征求各乡镇赔付主体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制定工作。

四、补偿标准

参照我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致比例,规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省政府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结合我县实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各乡(镇)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征收土地时,对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可全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倍予以实施。老城区范围(由霍侯一级路以西、漠河以南、汾河以东、涧河以北圈定)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继续参照《关于洪洞大道建设二期占用土地手储的通知》确定的每亩83000元标准执行。

五、政策部门及联系电话

《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由洪洞县 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电话:0357-6251787。



解读文件: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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