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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1100-A-00100-1410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 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许可 | 1100-A-02300-141024 | 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许可 | 1100-A-00200-141024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许可 | 1100-A-00400-14102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5 | 行政许可 | 1100-A-01800-141024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6 | 行政许可 | 1100-A-00600-14102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7 | 行政许可 | 1100-A-00700-141024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8 | 行政许可 | 1100-A-00800-14102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9 | 行政许可 | 1100-A-01000-141024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款名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款名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0 | 行政许可 | 1100-A-01100-141024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1 | 行政许可 | 1100-A-01200-141024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2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1-141024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3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2-141024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4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3-141024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5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4-14102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6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5-14102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7 | 行政许可 | 1100-A-01306-141024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8 | 行政许可 | 1100-A-01400-141024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9 | 行政许可 | 1100-A-01500-141024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0 | 行政许可 | 1100-A-01600-141024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1 | 行政许可 | 1100-A-00500-141024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划 拨审 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四十四 、四十三、五 十三条的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四十四 、四十三、五 十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2 | 行政许可 | 1100-A-01700-1410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3 | 行政许可 | 1100-A-02000-141024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补办出让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4 | 行政许可 | 1100-A-02200-141024 | 采煤沉陷区项目规划选址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5 | 行政许可 | 1100-A-02400-141024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6 | 行政许可 | 1100-A-02500-1410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 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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