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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1100-F-00500-141024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确认 | 1100-F-00600-141024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确认 | 1100-F-00700-141024 | 宅基地使用权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确认 | 1100-F-00800-141024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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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1100-F-00900-141024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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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1100-F-01000-141024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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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1100-F-01100-141024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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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1100-F-01200-141024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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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1100-F-01300-141024 | 地役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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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1100-F-01400-141024 | 抵押权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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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确认 | 1100-F-01500-141024 | 更正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2 | 行政确认 | 1100-F-01600-141024 | 异议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3 | 行政确认 | 1100-F-01700-141024 | 预告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4 | 行政确认 | 1100-F-01800-141024 | 查封登记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5 | 行政确认 | 1100-F-00100-141024 | 建设工程规 划核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6 | 行政确认 | 1100-F-00200-141024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7 | 行政确认 | 1100-F-01900-141024 | 新建商品房转让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8 | 行政确认 | 1100-F-02100-141024 | 房改房、集资房转让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9 | 行政确认 | 1100-F-02000-141024 | 还迁房转让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0 | 行政确认 | 1100-F-02200-141024 | 存量房转让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1 | 行政确认 | 1100-F-02300-141024 | 存量房网签备案、撤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建设的通知》 山西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 签系统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2 | 行政确认 | 1100-F-02400-141024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3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3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3 | 行政确认 | 1100-F-02500-141024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3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法典》物权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8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20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4 | 行政确认 | 1100-F-00300-141024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十八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5 | 行政确认 | 1100-F-02600-141024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 |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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