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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3项)

2021-07-01
【字体: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
处罚
1100-B-
00100-
141024
对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行
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
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
分之五十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
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2、《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31、32
、37、38、45条。
(第2-8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59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行政
处罚
1100-B-
00200-
141024
对占用耕地建
窑、建坟或者
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
取土等,破坏
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
地造成土地荒
漠化、盐渍化
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
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2、《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31、32、37
、38、45条。(第
2-8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0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行政
处罚
1100-B-
00300-
141024
对拒不履行土
地复垦义务的
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
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
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
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31
、32、37、38、45
条。(第2-8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1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4行政
处罚
1100-B-
00400-
141024
对未经批准或
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
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
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
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76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
42条;2、《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31、32、37
、38、45条。(第
2-7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2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5行政
处罚
1100-B-
00500-
141024
对超过批准数
量占用土地行
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
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76条;2、《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31、32、37
、38、45条。(第
2-8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3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6行政
处罚
1100-B-
00600-
141024
对农村村民未
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建住宅
的行为进行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
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
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七条、2、《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31、32、
37、38、45条。
(第2-7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4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7行政
处罚
1100-B-
00700-
141024
对违反法律规
定的程序批准
占用、征收土
地的行为进
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
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
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
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
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
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
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
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
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
78条、2、《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31、32、37
、38、45条。(第
2-7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5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8行政
处罚
1100-B-
00800-
141024
对依法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
出土地的行为
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
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
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
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80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元以下
。(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6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9行政
处罚
1100-B-
00900-
141024
对临时使用土
地期满拒不归
还的行为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
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
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80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元以下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7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0行政
处罚
1100-B-
01000-
141024
对不按照批准
的用途使用国
有土地的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
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
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元以上30元以下。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
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80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上30元以下
。(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8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1行政
处罚
1100-B-
01100-
141024
对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使用权出
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的行为
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
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二次
修正)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权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2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九
条“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二十以下。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69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2行政
处罚
1100-B-
01200-
141024
对临时用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临时
使用土地的使用者
应当按照临时使用
土地合同约定的用
途使用土地,并不
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2、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在临时使
用的土地上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
的,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0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3行政
处罚
1100-B-
01300-
141024
对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制定
前已建的不符
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
用途的建筑物
、构筑物重建
、扩建的行为
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
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
、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
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
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
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
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36条规
定(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1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4行政
处罚
1100-B-
01400-
141024
对建设项目施
工和地质勘查
临时占用耕地
的土地使用
者,自临时用
地期满之日起1
年以上未恢复
种植条件的行
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
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
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
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
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
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
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
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28条规
定,第四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逾期不
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倍以下的罚款。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2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5行政
处罚
1100-B-
01500-
141024
对破坏或者擅
自改变基本农
田保护区标志
的行为进行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案或不
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
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
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
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
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32条规
定(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3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6行政
处罚
1100-B-
01600-
141024
对非法占用基
本农田建窑、
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
物或者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
本农田,毁坏
种植条件的行
为进行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
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
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33条规
定(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4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7行政
处罚
1100-B-
01700-
141024
对未按合同规
定的期限和条
件开发、利用
土地的行为进
行处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
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
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
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
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第十四条除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情
形外,闲置土地按
照下列方式处理:
置土地设有抵押权
的,同时抄送相关
土地抵押权人。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5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8行政
处罚
1100-B-
01800-
141024
对未经批准擅
自转让、出租
、抵押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行
为进行处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
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1990年5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第55号令)
第四十六条“对未
经批准擅自转让、
出租、抵押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和个人,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应当没收非法收
入,并根据情节处
以罚款。(第2-5事
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6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9行政
处罚
1100-B-
01900-
141024
对收回非法批
准、使用的土
地,当事人拒
不归还的行为
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
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
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
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
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78条第一款;第
76条的规定(第2-5
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7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0行政
处罚
1100-B-
02000-
141024
对伪造土地权
利证书的行为
进行处罚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
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土地登记法
》第73条的规定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8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1行政
处罚
1100-B-
02100-
141024
对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行为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
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
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
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
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
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
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
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
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
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依
照刑法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对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依照《矿产
资源法》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处以罚款的.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79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2行政
处罚
1100-B-
02200-
141024
对超越批准的
矿区范围采矿
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
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开采的,造成
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超越批准范围的采矿,处以
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第四
十条:超越批准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内
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拒
不退回本矿区开采
的,造成资源破坏
的,吊销采矿许可
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实
施细则》超越批准
范围的采矿,处以
违法所得30%以下的
罚款。(第2-5事项
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0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3行政
处罚
1100-B-
02300-
141024
对不按期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
和采矿权价款
等费用的行为
进行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
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
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
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矿产资源开
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
本办法规定,不按
期缴纳本办法规定
应当缴纳的费用
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责令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每
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
缴纳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
证。(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1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4行政
处罚
1100-B-
02400-
141024
对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汇交地
质资料,或汇
交的地质资料
验收不合格,
汇交人逾期不
按要求修改补
充的行为进行
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
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
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期
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汇交通知书,责令在60
日内汇交。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
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
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
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地
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
汇交地质资料的,
由负责接收地质资
料的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汇
交;逾期不汇交
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2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5行政
处罚
1100-B-
02500-
141024
对伪造地质资
料或在地质资
料汇交中弄虚
作假的行为进
行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
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
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
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
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
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资料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
者在地质资料汇交
中弄虚作假的,由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
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没收、销毁地质
资料,责令限期改
正,处10万元罚款。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3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6行政
处罚
1100-B-
02600-
141024
对无证勘查行
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矿产资
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
条、第六条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第三
条;及矿产资源勘
查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4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7行政
处罚
1100-B-
02700-
141024
对建设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地
质灾害易发区
内的建设工程
进行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的
行为进行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
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
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第四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
生产、施工或者使
用,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的建设工程进行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的;(二)配套的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未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
不合格,主体工程
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第2-5事项
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5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8行政
处罚
1100-B-
02800-
141024
对配套的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
未经验收或者
经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
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行为
进行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第四十一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
止生产、施工或者
使用,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配套的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未经
验收或者经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6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9行政
处罚
1100-B-
02900-
141024
对工程建设等
人为活动引发
的地质灾害不
予治理的行为
进行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
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
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
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第四十二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对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不予治理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治理;逾期
不治理或者治理不
符合要求的,由责
令限期治理的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治理,所需费用由
责任单位承担,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7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0行政
处罚
1100-B-
03000-
141024
对无测绘资
质,擅自从事
测绘活动的行
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
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
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禁
止的行为之一,或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测绘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
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8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1行政
处罚
1100-B-
03100-
141024
对干扰或者阻
挠测量标志建
设单位依法使
用土地或者在
建筑物上建设
永久性测量标
志的行为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
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的行为之一,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
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89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2行政
处罚
1100-B-
03200-
141024
对工程建设单
位未经批准擅
自拆迁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
使永久性测量
标志失去效能
的,或者拒绝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迁建
费用的行为进
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
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或者拒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禁
止的行为之一,或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测绘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
2-5事项同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90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3行政
处罚
1100-B-
03300-
141024
对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
正在使用中的
临时性测量标
志的行为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
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1、 登记立案阶段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初步调查,依法决定立
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说明理由)。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
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3、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
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法》第五十
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第2-5事项同
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第55
、56、
57、58
、91条
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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