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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100-141024 | 矿产资 源勘查 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40 号,《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 | 1、起始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市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按年征收)、免缴、减缴使用费或价款条件、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招投标合同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决定责任: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招投标合同等确定应征金额,开具缴款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 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2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200-141024 | 采矿登 记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 | 1、起始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采 矿权使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市 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征收方式 (按年征收)、免缴、减缴使用费 或价款条件、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料目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证,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招 投标合同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 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 解释说明。 2、审核决定责任: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招投标合同等确定应征金额,开具缴款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3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300-141024 | 地质成 果资料 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复垦费征收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 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 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4、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4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400-141024 | 探矿权使用区费 | 《矿产资源勘查探矿权使用区费块登记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复垦费征收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 、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 的; 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5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500-141024 | 采矿权使用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耕地开垦采矿权 使用费征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 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 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4、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6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600-141024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耕地开垦费征收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 、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 的; 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7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700-141024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一,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闲置费征收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 、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 的; 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8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800-14102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登记费征收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未征收 、未受理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的;3、未严格依法征收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对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 的; 5、擅自免征、减征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9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0900-141024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4、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0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1000-141024 | 矿业权出让收益金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4、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5、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序 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1 | 行政征收 类 | 1100-D-01100-14102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财综[2014]59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 准,计算和审核收费金额。 3、收费责任:按规定程序收取和管理费用。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财综[2014]59号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 县级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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