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裁决(3项)

2021-07-01
【字体: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1行政裁决1100-E-00100-14102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2行政裁决1100-E-00200-141024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事项
类别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
权力
级别
实施
主体
备注
3行政裁决1100-E-00300-141024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
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
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处分。
县级洪洞县自然资源局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2000921号  网站标识码:1410240020

联系电话:0357-6222148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洪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402000402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