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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住建局行政奖励类事项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职类型 | 权职编码 | 权职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利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1300-H-00100-141024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十六条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住建局 | ||
2 | 行政奖励 | 1300-H-00200-141024 | 对人民防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 1、 《人民防空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二)在人民防空科研设计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三)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 (六)在群众防空组织训练、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成绩显著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县级 | 洪洞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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