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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住建局行政征收类事项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职类型 | 权职编码 | 权职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利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1111-D-00100-141024 | 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晋价商字(2015)95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市价字(2015)48号文件 | 1、受理责任:告知用户每月如实向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2、责任审核;每季到户抄水表一次,登记台账并计算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给用户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开具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所收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财政国库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住建局 | ||
2 | 行政征收 | 1111-D-00200-141024 |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2、责任审核;审核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询问有关的情况和问题,严格确定缴费金额。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修复费。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洪洞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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