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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2项)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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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住建局行政征收类事项权责清单
序号权职类型权职编码权职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依据权利级别实施主体备注
1行政征收1111-D-00100-141024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晋价商字(2015)95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市价字(2015)48号文件1、受理责任:告知用户每月如实向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2、责任审核;每季到户抄水表一次,登记台账并计算污水处理费应缴数额。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给用户送达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书》,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开具污水处理费专用票据。所收污水处理费全部上缴财政国库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县级洪洞县住建局
2行政征收1111-D-00200-141024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2、责任审核;审核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到现场勘查,询问有关的情况和问题,严格确定缴费金额。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修复费。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县级洪洞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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