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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问责依据 | 权力级别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4900-F-00100-141024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县医保局 | |
2 | 行政给付 | 4900-F-00100-141024 | 生育保险津贴和医疗待遇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第五十四条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第五十四条 | 县级 | 县医保局 | ||
3 | 行政给付 | 4900-F-00100-141024 | 医疗救助支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 | 县级 |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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